【大紀元2022年07月10日訊】文:林懿・加州註冊會計師
歡迎來到林懿稅務講堂。我是會計師林㦤。在日常執行業務的過程當中,有一個很常被問到的問題,就是自用住宅一個人25萬,夫婦兩人有50萬免稅額的規定。
因為在灣區的房價高漲,納稅人出售了房產,有可能面臨高額的資本利得,所以這條section 121能起到很大省稅的作用。雖然這條規定的結構不複雜,但是中間有一些細節的變化,因此可能要花一集以上的時間講解。
25萬自用住宅的免額,各位可以詳見section 121,或是國稅局的publication 523。一般指的是,符合條件的主要自用住宅,在出售時,可以享受的資本利得的減免。而一般人理解的誤區之一是,只要是自用住宅,就可以符合這個25萬的免稅額。
因此,在一段特定時間內,一個人也只有一棟主要自用住宅。那國稅局,又用什麼標準來衡量呢?基本上是要根據事實及人之常情來判斷。例如說,我在北加州的Cupertino會客及上班,我就很難宣稱我在洛杉磯的房子是我的主要自用住宅。其它更具體的條件如下:
1. 使用美國郵政服務的地址
2. 註冊投票的地址
3. 聯邦及州稅稅表上的地址
4. 駕照或車輛的登記地址
而且,這個主要自用住宅要靠近:
1. 工作地點(如我上述的例子)
2. 平常常進出的銀行據點
3. 是否靠近其他家族成員
4. 是否與常去的俱樂部或宗教組織,例如教會相近。
當然,上述的要件,並不需要每一條都百分之百符合,才能滿足扺減的要求。但是應該要能符合大多數的要求,以及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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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IRS publication 523
本文刊載於舊金山7月9日地產版
責任編輯:李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