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2年07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等人集體收賄案,(6)日宣判。蘇震清自2012年起,在5年內收賄2,580萬元;廖國棟則自2015年起收賄逾5年共620萬元;陳超明於2020年收賄一次100萬元,3人分別遭判刑10年、8年6月、7年8月。另前立委徐永明期約收賄,遭判刑7年4月。
全案起於,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掌握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SOGO 百貨)經營權,但太流公司2002年9月 21日經臨時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增資至40.1億元;經濟部則於同年11月13日以遠東集團製作的不實會議紀錄辦理增資登記,導致太流公司經營權易主。太流公司前董事長李恒隆求助無門,遂請託立法委員監督、質詢經濟部。
判決指出,蘇震清於2012年4、5月間先為李恒隆召開會議邀集經濟部官員到場質問此案,但經濟部仍未積極處理。蘇震清見李恒隆極具資力且太流公司案所涉利益龐大,便主動以債務周轉為由,以借款名義索賄50萬元,李恒隆則開立無記名支票給他;此後,蘇震清即以質詢權、提案權為對價,替李恒隆在太流公司案上爭取權益,時間長達5年。
期間,蘇震清會衡量收賄金額與他所履行的職務上行為,多次假藉不同名目向李恒隆索賄,包含2013年以屏東縣長初選看板要求贊助230 萬元、2014年以年底將進行初選為由要求贊助300萬元、2015年8月底以2016年總統、立法委員選舉需要資金為由,以借款名義索賄2千萬元,收賄金額合計達2,580萬元。
北院審酌,蘇震清主動索賄,時間上與李恒隆的請託具有密接關係,對價合意甚明,且犯案時間長達5年餘,索賄金額逐年增加,應處中間至偏高度之刑。考量他雖無前科,但犯後否認犯行,並以「借貸」、「選民服務」等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因此將他判刑10年、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未扣案所得1,580萬元;他的助理余學洋則無罪。
至於廖國棟部分,他於2015年3月 31日與李恒隆期約賄絡,並指示助理丁復華作為雙方聯絡窗口,兩人5餘年共收賄800萬元。廖國棟於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間多次發函邀集經濟部官員召開協調會,並於2016年至2018年間進行多次相關職務上行為;2019年間也多次為此質詢行政院長、經濟部長,並協助邀請經濟部派員出席東吳大學公聽會。
而陳超明的助理梁文一則於2019年12月13日與白手套郭克銘會面,雙方達成「陳超明電話聯絡經濟部長沈榮津要求經濟部派員出席東吳大學公聽會」與「將給予陳超明200萬元政治獻金」的期約賄賂,但事後李恒隆認為公聽會成效不彰、陳超明收費過高,因此只將100萬元匯入他的政治獻金專戶;梁文一則取得現金50萬元。
4立委堅稱無罪 均將提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立法委員集體收賄案,6日做出一審判決,對於判決結果,刑期最重的蘇震清發表3點聲明,他對於法官的判決「深表遺憾」,因為判決將自己與李恆隆之間的金錢借貸關係,曲解為賄款,「此一認定明顯與事實證據不符」。
蘇震清質疑,有關本案判決就對他有利的證據,檢方均未調查,諸如偵訊錄音檔不完整,卻未追查還原真相,再加上檢方提供的不完整錄音檔,法庭並未勘驗或勘驗程序違法。
蘇震清強調,檢調單位對他多年的監聽均屬違法,其監聽的合法性及依據在哪裡,「尤有甚者,本案法官甚至不願意調取相關資料,以釐清事實真相,明顯有失公允」。鑑於本案判決有諸多違法之處,他為了捍衛清白,因此將提出上訴,並且期許司法機關能夠匡正上開缺失。
刑期次重的廖國棟也對判決結果實無法接受。他重申從未收受任何賄款,而檢察官起訴僅憑共同被告丁復華不實的自白外,並無其他具體證據可以證明他有收受賄款。對於北院的判決,他將於收到判決書並與律師討論後提出上訴。
廖國棟強調,同案被告丁復華利用身為國會辦公室主任的職位,假藉他的名義,私下謀取不法利益,實與他無涉。他與同案被告李恒隆、郭克銘均僅有單純見過面、點頭之交而已,並無收受賄絡,也不知丁復華有收受賄絡,當然無檢察官及法院認定的職務行為與收受款項間的「對價關係」。
廖國棟說,然同案被告丁復華與被告李恒隆、郭克銘間關係緊密、並有不明原因的金錢往來,檢察官及北院竟然疏未詳查,卻錯誤認定他涉犯收受賄賂罪之犯行,實令他無法接受。他將提起上訴,期盼「司法」能還給他清白。
被判7年8月的陳超明則表示,他合法申報的政治獻金竟被認定是貪汙所得,本案所有的政治獻金過程均依法申報、依法公開,庭訊中檢察官承認本案並無貪汙對價的直接證據,一審法院竟可以判有罪,直呼實在讓人錯愕。他絕對依法上訴、捍衛清白。
刑期7年4月的徐永明則對判決結果深表遺憾,他強調,自己從政以來,未忘初衷,深信自身清白,將爭取上訴審,相信司法終將還以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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