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禁中企利用美國法院強制美企交證據
【大紀元2022年06月15日訊】(英文大紀元記者Matthew Vadum報導/高杉編譯)美國最高法院於週一(6月13日)裁定,不允許中國製造商利用美國的法律體系,在海外進行的私人仲裁中,強制要求美公司出示相關資料和證據。
最高法院認為,在美國境外的、由私人組織協調的仲裁案件中,美國聯邦地區法院不能強制取證,即使國際條約使取證成為可能,除非條約中的國家打算讓仲裁小組擁有政府權力。
這項裁決是在一個複雜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作出的。該案件由一家香港公司與一家美國汽車零部件製造商展開訴訟。
Luxshare是一家香港有限責任公司,生產消費電子、通信和汽車產品。Luxshare有時被稱為「小富士康」。台灣的富士康是蘋果供應鏈中電子產品的代工製造商,在中國擁有大量的供應商。
總部位於密歇根州利沃尼亞(Livonia)的ZF Automotive公司,主要生產汽車零部件等。
在該案中,Luxshare公司對ZF公司的德國母公司ZF Friedrichshafen AG的一個業務部門的資產價值提出了異議。Luxshare公司在2017年以約10億美元的價格購買了該部門。Luxshare稱,它在ZF的兩項業務的盈利能力方面被誤導。該交易規定,爭議將按照德國仲裁院(German Arbitration Institute)的規則解決,該院的英文縮寫為DIS。
底特律的一家美國地方法院批准了傳喚美國ZF Automotive公司的請求,命令其將相關文件交給Luxshare公司。
但最高法院在2021年10月27日否決了下級法院迫使ZF Automotive公司向Luxshare公司提供其所要求文件的命令。2021年12月10日,最高法院再次批准了ZF Automotive公司的請求,法院文件21-401。2022年3月23日,最高法院聽取了ZF Automotive公司案的口頭辯論,並將此案與AlixPartners起訴保護投資者權利基金的案件合併處理。
艾米‧科尼‧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大法官為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見撰寫了意見書。
巴雷特寫道:「國會長期以來一直允許聯邦法院協助外國或國際裁決機構收集證據。目前的法規,即《美國法典》第28編第1782節,允許地方法院命令提供證詞或出示證據,以『用於外國或國際法庭的訴訟程序』。這些合併案要求我們決定,私人裁判機構是否算作『外國法庭或國際法庭』。答案是:他們不算。上述《規約》只適用於政府或政府間裁決機構,而參與這些案件的仲裁小組都不符合《規約》中所描述的機構。」
巴雷特寫道,政府可以將官方權力賦予特設仲裁小組,但「僅僅因為各國在條約中同意可以賦予仲裁方官方權力,並不意味著該機構擁有了政府權力。」
「相關聯的問題是,各國是否打算讓該特設小組行使政府權力。而在這裡,所有的跡象表明,他們沒有這樣做。」
ZF公司的律師羅曼‧馬丁內斯五世(Roman Martinez V)對該裁決表示滿意。
馬丁內斯在一份電子郵件聲明中說:「我們對今天的裁決感到興奮。」
「正如法院明確指出的那樣,第1782節被確切限定為,只授權在政府和政府間裁決機構中使用,而不使用於純粹的國外私人仲裁。這一意見將確保外國商業仲裁的當事人,無法不適當地利用美國法院,強制提供證據。並將對當前和未來的廣泛國際仲裁案,產生直接影響。」
保護投資者權利基金(Fund for Protection of Investor’s Rights)的律師亞歷克斯‧亞諾斯(Alex Yanos)通過電子郵件對《大紀元時報》(The Epoch Times)表示:「我們這邊不予置評。」
《大紀元時報》還聯繫了Luxshare公司的律師安德魯‧里斯‧戴維斯(Andrew Rhys Davies)。但截至記者發稿時,尚未收到回覆。
責任編輯:葉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