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世祖忽必烈入主中原,稱帝九年後,發現不少官員的德才和職位不相符,導致很多政事廢弛。忽必烈向漢臣張雄飛、江孝卿說起此事,將此局面比喻為「大廈將傾,非良工不能扶」。並詢問二人的建議。
漢臣獻策 設御史臺
張雄飛獻策設立御史臺,他說:「古時有御史臺,是為天子耳目。凡是政事得失,民間疾苦,都能公開說出來。各級官員中有奸邪貪穢之徒,不稱職者,即能糾察彈劾他們。如此一來,抓住綱紀,整頓吏治,天下便會大治。」忽必烈聽了這番話,欣然同意了。當時除了張雄飛,還有其他官員也奏請設立御史臺。
忽必烈採納諸臣建議,於至元五年(1268年)七月設立了御史臺,以「掌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元史/卷086)。根據元朝官修政書《經世大典》「御史臺」詞條介紹,由右丞相塔察兒擔任御史大夫;而首批監察御史由王炳等十二人擔任,均是漢臣。到了至元十九年,才任用蒙古人作監察御史。
御史臺設立後,忽必烈說:「你們既然是御史官,職責在於直言進諫。朕是你們的君主,如果有做不好的地方,也應當極言勸諫,何況對那些文武百官呢!你們應當知道朕的意思。雖然有人會妒嫉你們,但朕會保護你們。」張雄飛倍感鼓勵,對忽必烈知無不言。
譬喻御史 醫治國之「兩手」
御史臺與中書省(掌行政)、樞密院(掌兵權)鼎足而立,為元朝中央級同等地位的三大機構,三權分制。從品秩看,唐朝御史大夫為從三品至正三品,金朝從二品,宋朝從二品,元朝時為從一品。相較於唐宋金,元朝御史臺品秩有不少提高。每年,御史官員巡歷地方州縣,糾察官吏得失,詢求百姓民情。
忽必烈想對各級官員實施有效的監察,很重視御史臺。他曾說:「中書朕左手,樞密朕右手,御史臺是朕醫兩手的。」忽必烈將中書省喻為自己的左手,樞密院為右手,設立御史臺醫治左右兩手。他重視御史臺,希望「歷世遵其道不變」。
改提刑為肅政 以正人之不正
元朝在京都設立御史臺,在地方也設立了監察機構:行御史臺。在元朝以前,地方一級還沒有建過正規的監察機制。行御史臺掌監察幾個省範圍的地方監察機構「提刑按察司」,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提刑按察司」改名為「肅政廉訪司」。
根據元朝經筵講官吳澄所說,「提刑按察司」之所以更名,其意在於──治理天下,如果專靠刑罰,對待天下百姓也實在太刻薄了,所以不是靠「刑」,而是靠「政」。政的本意,就是「正人之不正也」,以仁政和道理引導百姓,如果仁政不能使人心順從,才會動用刑罰。刑罰只能作為輔助,而不能專靠刑罰來治理天下。於是引用唐朝御史臺別名,將「提刑」改名為「肅政」。
臺諫合一 以卑督尊
隋唐時監察制發展完善,御史臺內部分為三院,即:臺院、殿院、察院。
臺院,執掌糾彈朝中百官,參與大理寺審判,或審理天子交付的案件。
殿院,掌管糾彈百官在宮殿中違法失禮失儀之事,並巡視糾察朝會、郊祭等。殿院以維護天子威嚴為主要職責。
察院,負責監察地方官吏。監察御史又稱為巡按使,掌管所屬州縣的糾察職責。元朝沿襲了漢朝御史「以卑督尊」,最低一級監察御史為正七品,與唐朝正八品上的監察御史品秩差異不大。官秩卑則顧慮少,敢於冒險犯難,因而被賦予「刺舉」權力,提升監察聲望。雖然品秩很低,但權力很大。有學者認為,監察御史是皇帝在地方的全權代表。
自秦漢以來,歷朝都是臺諫分立,各司其職。御史臺院「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諫院「掌規諫諷諭」。元朝開創了「臺諫合一」,不再專設諫官,規諫職責由御史臺擔負。規模擴大,人數增多,有32名常員「司耳目之寄,任刺舉之事」,職權範圍頗為廣泛,並不限於朝中百官。
典章要求 監察官哪些事不准做
元朝將全國劃分為22道。所謂道,指元朝地方上的特別行政區。元朝各道肅政廉訪司既是守法之司,又是綱紀之司,所以監察官要以身作則,躬身垂範。
據《元典章》中定制,各道肅政廉訪司對路、府、州、縣巡查期間,監察官不得與地方官吏私同宴飲,不得住在本處吏民家中,只能在各處官設的公館或廨(官署)內居住。不准以生辰、節日、送路、洗塵等為由接受禮物、賀品,違者以贓罪論處;不得在巡察之地買賣貨物;不准以私事役使官差公吏等;不得攜帶妻子親眷隨行,不得在巡察之地求娶妻妾;不准拜訪親友或遊玩等等。
元朝定期考核監察官,並且制定了考核標準。能使一道百姓鎮靜,「諳知大體所察得實,民無冤滯,為稱職;苟細生事,違於大體,所察不實,民多冤滯,為不稱職。」
經過考核後,對有政績的監察官員,任滿升職;對有貪腐等行為的不稱職監察官,則撤職罷官。
為防止官員貪穢,革除國中弊政,忽必烈加強督導百官。在糾察文武群臣,懲戒不稱職官員,以及諫諍天子等方面,元朝御史官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足可資今日之鑑。
參考資料:
《宋史》卷164
《吳文正公集》卷19
《元史·御史臺》卷86
《永樂大典》卷02607
《草木子》卷之3(下)
《元史‧張雄飛傳》卷163@*
責任編輯:王愉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