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國產署拚漁電共生 推兩機制加值綠能
【大紀元2022年04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侯駿霖台灣台北報導)為推動綠能政策並兼顧漁民權益,財政部國產署11日指出,針對漁電共生專區國有出租養殖用地,將提供包括自行辦理以及與光電業者複合使用等兩種作業方式,為綠能加值。
國產署表示,對於漁電共生專區國有出租養殖地承租人而言,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辦理機制,已多次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及經濟部能源局等機關召開會議研商,並取得共識。
國產署指出,今年已訂定與養殖經營相結合的地面型綠能設施(即漁電共生)作業方式,可以區分為「承租人為主體」、「承租人與光電業者複合使用主體」兩類方式。
換句話說,在漁電共生專區(即先行區、優先區及關注減緩區)的範圍內,如果國有出租養殖地承租人想辦理漁電共生,可以選擇自行辦理,或與光電業者複合使用辦理。
國產署進一步說明,兩種方式承租人都要依租約給付租金,而自行辦理漁電共生的承租人,須逐年另按實際售電收入的3%給付國產署;而與光電業者複合使用方式,除了是兩主體共同使用的新措施外,也是配合中央綠能政策的突破之舉,充分體現「養殖為本、綠能加值」的核心理念。
此外,若與光電業者作複合式使用,承租人出具合作使用同意書給光電業者前,需先徵詢國產署轄區分署、辦事處意見,若無違約使用或欠繳情事,回覆承租人同意書後,就能辦理。
國產署建議,在約定事項中,應將承租人、光電業者納入雙方契約的內容,以利雙方充分瞭解權利義務關係,避免日後爭議;透過國有土地的多元利用,也創造出漁業、電業及國產業務的多贏局面。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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