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2年02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淨報導)徐州豐縣「鎖鏈女」事件震驚全國,並引發海內外輿論持續關注,同時有越來越多的拐賣人口案件被披露。有輿論注意到,中共司法機構的「縱容」是拐賣人口現象猖獗的根源。
徐州豐縣法院放任拐賣婦女罪行
2月15日,微博認證的法律博主「普法達人張三」發消息說,裁判文書網搜索關鍵詞:「離婚、拐賣、拐騙」,發現徐州和豐縣有多位被拐賣婦女起訴離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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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博主還說,被拐賣的婦女起訴離婚時在法庭上明確提到是自己被拐賣的,婚前缺乏了解,因各種原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判決離婚。
此外,《中國經濟週刊》2月15日也披露了徐州豐縣法院判決不准被拐賣婦女離婚的相關案例。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消息,2014年,被拐賣到豐縣的四川綿陽趙某,以「婚姻基礎差,婚後沒有培養出夫妻感情,現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要求豐縣法院依法判令離婚。
但是,豐縣法院避開了「拐賣人口」的犯罪事實,認為原告和被告「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構成事實婚姻」,並稱今後雙方應「多做自我批評」,「多為對方利益著想,雙方還是有和好的可能的」。
最後,豐縣法院以原告未提供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不予支持離婚。
在此之前,豐縣法院對類似案件也作出過同樣判決:被拐賣至豐縣20餘年且生育子女的重慶王某某,提出「因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氣暴躁,經常打罵原告」,故申請離婚,但豐縣法院判決不准離婚。
徐州豐縣法院判決拐賣婦女案例
對於拐賣婦女和兒童,徐州豐縣法院是怎樣量刑的呢?
中國裁判文書網於2020年6月30日發布了徐州豐縣法院2012年作出的一份拐賣婦女罪的判決。
該判決書顯示,2012年九、十月份的一天,董某登以3萬元的價格收買一名精神病婦女(身分信息不詳),給其長子董某新當妻子。2013年1月份,董某登、王某(董某登之妻)因嫌該女痴呆,通過媒人孫某某、董某某,以說媒的方式,將該女以3.8萬元的價格出賣給豐縣常店鎮侯閣村的孫某甲,孫某甲又以該女痴呆、打人為由,將該女退回給董某登、王某。後,董某登、王某又通過媒人張某某,以說媒的方式,將該女以3.3萬元的價格出賣給山東省單縣張集鎮黃堆寺村的張某科。
徐州豐縣法院最後判決:被告人董某登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王某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中國法律對拐賣人口的刑罰之輕倍受詬病
根據中國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據刑法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令人感到荒唐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直到2015年,中共人大將「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一直主張提高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罰,買賣同罪同罰。
在徐州「鎖鏈女」事件爆發後,羅翔發表文章說,上述觀點是基於共同對向犯罪理論,另一個重要理由是與動物類和植物類犯罪的比較。
此前,法學家羅翔在一次授課時談到:「買一個女人要判多少年?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買兩隻鸚鵡是5年以上,買20隻癩蛤蟆都是3年。」
「而且更為讓人感到悲傷的是,以前的法律居然還規定,如果不阻礙被拐婦女返回家鄉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就是都不用坐牢的呀。」羅翔說。
你相信嗎?在地狱国,一个女人不如2只鹦鹉和20只癞蛤蟆!
— 真相傳媒 (@TruthMedia123)
徐州拐賣婦女「集團化」
早在2017年,美國國務院發表年度販賣人口報告,將中國列為人口販賣最嚴重的國家之一。
根據社會救助民間研究機構——中民社會救助研究院與「頭條尋人」項目組聯合發布的《中國走失人口白皮書(2020)》顯示,2020年全國每天約有2,739人次走失,全年走失達100萬人次。
此外,在浙江文藝出版社出版的《古老的罪惡—全國婦女大拐賣紀實》一書中,詳細記載了在1986年至1989年這三年中,僅徐州6個縣(其中就含有豐縣)就拐賣了48,100名婦女。
此書詳述了被拐婦女的悲慘情形,其中人性冷漠令人髮指。書中還提到徐州市出租車司機拐賣婦女大案。在90年代,徐州市出租車行業的半數司機參與拐賣婦女,只要從火車站拉到單身女孩就會轉手給人販子賣掉。由於事件影響惡劣,相關新聞遭到中共當局封殺,但當地人都知道此事。
諷刺的是,曾被禁錮22年的「鎖鏈女」所在地——徐州市,2017年曾獲得中共當局頒發的「中國人居獎」,在當局的大力推薦下,2018年徐州市又從全球58個國家中勝出,獲得「聯合國人居獎」,被中共官媒高調追捧。
而「聯合國人居獎」的評選條件涉及多個方面,如住房、衛生、男女平等、防止犯罪與社會正義等方面。
隨著「鐵鏈女」事件持續發酵,大陸網民挖出了更多的徐州官場醜聞。
儘管徐州豐縣法院多次判決被拐賣婦女不准離婚,但是當地法官卻可以為情人而與元配離婚。據《山東商報》2015年報導,豐縣法院順河法庭庭長黃濤曾給情人寫了7份與元配離婚的承諾書,甚至加蓋了法院公章。黃濤曾被江蘇省當局評為「優秀法庭庭長」。
責任編輯:高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