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2年12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柳晴加拿大溫哥華編譯報導)近日,卑詩省一購房者為避免支付外國買家稅而錯過合同期限,損失掉15萬元押金。
據溫哥華太陽報報導,2021年3月,已經獲得移民簽證、但尚未持有楓葉卡的買家張紅霞(中文譯名,Hongxia Zhang)支付了位於溫哥華4615 West 4th Ave住宅的購房定金15萬加元。該房屋售價295萬元,成交日期為2021年4月26日。
根據合同,如買方未能在交屋過戶日期前支付房款,賣方有權選擇終止合同,且定金不予退還。
在成交日前的第四天,買方張紅霞的律師告知賣方Anne Nijola Ambroziewicz的公證人,為避免繳納20%的外國買家稅,希望賣方延遲成交日期,直到張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但Ambroziewicz拒絕延長成交日期。
第二天,張的律師告訴Ambroziewicz的公證人,他的客戶(張)無法完成購買,他也不會發送任何成交文件。
Ambroziewicz的律師認為這意味著合同已被拒絕,押金應屬於他的客戶。
張沒有在成交日期前支付剩餘房款,Ambroziewicz的律師要求釋放以信託方式支付的購房定金。
隨後,該物業於2021年9月賣給了另一位買家,Ambroziewicz的律師再次要求支付押金後,張拒絕,於是Ambroziewicz提起訴訟,要求沒收她的押金。
在對訴訟的回應中,張聲稱她沒有完成銷售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疫情,她被禁止進入加拿大,這是所謂的「不可抗力」,這是一種不可預見和不可避免的情況,允許她逃避責任的情況。
在案件的法庭聽證會上,張對最高法院法官Carla Forth表示,她被她的房地產經紀人誤導了,如果她獲得了加拿大永久居留權的確認,外國買家稅將不適用。
她聲稱她在支付定金之後才知道,她需要在完成日期之前到達加拿大以避免外國買家稅。同時她解釋說由於她在香港,不得不申請旅行豁免,但是被加拿大移民官員拒絕。
法官在裁決中指出,雙方的主要爭論點與合同的解釋有關。
對於張聲稱她被告知外國買家稅不適用於她的情況,而實際上它確實適用於她的情況,法官表示她無法就這個問題做出結論,因為房地產經紀人不在法庭上。
「即使她確實收到了該建議,也不會改變對原告的合同義務的性質,」法官說,未能完成銷售等同於拒絕履行合同。
法官指出,合同中沒有「不可抗力」條款,導致張某關於COVID的解釋不能作為抗辯理由。
法官補充說,有關徵收外國買家稅的規定並未改變張女士履行合同義務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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