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2年11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理爾、張瑛瑜香港綜合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獲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在國安法相關的案件抗辯。港府律政司阻撓三度不遂後,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香港多個中共喉舌在25日開庭之際,直接向法庭施壓,威脅「改革」香港的司法制度。
與中共法系不同,香港在1997年主權移交中國以後,保留了以普通法、衡平法等英美法系。
不過案件審理時法官的言論似乎仍然未贊同律政司一方,並押後至28日裁決。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審理。律政司由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
黨媒揚言司法制度要「去殖」
黨媒《大公報》25日頭版頭條,對法院施壓,聲稱終審法院有責任否決黎智英聘請英國大狀,社評則以「法庭須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為題,指「各界期待」法院能作出「有利維護國家安全」的判決。
另一黨媒《文匯報》社評則稱「司法機構有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再為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釋法解決問題鳴鑼開道,更在另外的報道引述多名親共法律界人士,將事件與「殖民文化」掛鈎,認為港府有必要檢視現有的法律以至整個司法制度「去殖」以「維護國安」。
評論:針對黎智英為反送中運動的身分
時事評論員利世民在網台節目《珍言真語》表示,建制派在此事上反對的唯一原因,是他們如果有任何事不站在對立面,「上面(中共)會怎看他們」,體現毛澤東所說的「敵人擁護的我就反對」的思維。利進一步指,是次中共亦要做到一個效果,是要黎智英眾叛親離,使以往的同事要指證黎。
資深傳媒人吳志森在其網台節目指出,如果要就國籍問題、「忠誠」的角度來看待,不單代表律師,連法官的國籍也要檢視,質疑建制派的標準,是否連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的制度亦要取消。
他續指,以往從來無人提出或干預辯護律師的國籍,但現時建制派施加政治壓力,評估法官會可能因要「維護香港司法制度的integrity(完整),『(不如)由我們自己自我審查』,否決(黎聘請英御用大狀),人大就不用釋法」。他質疑此舉也不能維護香港司法制度的完整和獨立。
吳又表示,國安法首案唐英傑案,唐的代表為資深大律師郭兆銘(Clive Grossman),他在英國出生及持英國護照,質疑為何當時無人以「國籍」、「忠誠」問題反對,到現時黎智英案就「鋪天蓋地」反對,原因很清楚,因唐是「無名小卒」;但黎智英是建制陣營認為反送中運動的「罪魁禍首」,「一定要主死他為止」。
袁國強被法官問是否已「忘記」香港法律
25日的庭審中,代表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的袁國強,論點多番被法官質疑。
袁國強在庭上聲稱,Tim Owen缺乏「對中國國家安全的認識」,批評他沒有《港區國安法》相關的專業知識或訟辯經驗,無法為案件作出重大的貢獻。他聲稱應該由了解中共國家安全情況的人,作為處理國安法案件的大律師。
袁並指本案是首宗聘用海外大律師代表被告抗辯的國安法案件,是討論指引和準則的時機,希望終院就未來同類案件作出權威性的指導。
不過常任法官李義反指《港區國安法》仍要在香港法律框架下運作,問袁是否已「忘記」香港法律。李認為,法庭不應「一刀切」拒絕海外律師來港,而應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若如袁所稱在例外情況下法庭才可批准海外大律師參與《港區國安法》案件,就同以往做法不同,法庭亦變相失去一貫的酌情權。
張舉能:加入海外大律師 助國安法法理學等發展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指,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已考慮到海外大律師申請「專案認許」的常規準則,表明海外大律師應加入案件,以助國安法法理學等發展。
不過袁國強強調,《港區國安法》源於大陸刑法,海外律師除非熟悉其與香港法律兩套法律制度,否則其陳辭可能「危險」,甚至「適得其反」。
黎智英一方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反駁,自己是香港律師,亦不熟悉大陸法律,又說律政司只集中「一國兩制」中的「一國」,但「兩制」就容許海外大律師在本港法庭審訊提供協助。他並指海外律師可利用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經驗,以協助法庭,因案件涉及自論自由和國家安全的關係,Tim Owen在人權法方面經驗豐富,能提供協助。
再提「國家機密」 法官質疑
袁又回應上訴庭之前裁定本案不涉及「國家機密」,提到法庭除了可以不安排陪審團,或不公開部分程序來處理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亦可以更主動就海外大狀可否參與給予指示。
查上訴庭早前駁回律政司上訴申請時指出,本案並無涉及國家機密的指控,律政司未能說服法庭聘請海外律師會損害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又指出海外律師同樣受到當地的專業守則約束,因此決定不批准其上訴許可申請。
李義25日明言不同意袁所講,指法庭處理《港區國安法》事項非常嚴肅和認真,但質疑本案是否真的涉及「國家機密」。
袁又稱,雖然現時本案不涉國家機密,但未知辯方會否加入新證據。張舉能回應法庭難以知道有無新證據,但如果律政司希望禁止所有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件,應列出什麼情況下,可批准申請海外律師。
案件編號:FAMV591/2022@
責任編輯:陳玟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