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2年11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桃園市教師會在106年召開含第12屆理監事選舉(任期3年)的會員代表大會,被台灣高院判決會議決議不成立;在109年07月召開補正106年理監事選舉的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在111年10月又被桃園地院判決為會議不成立。一個被法院屢次認證會議無效且理監事任期已「過期2年」的人民團體,請問桃園市府及社會局這樣合理嗎?不應依法限期整理嗎?
桃教產表示,桃園市教師會於106年10月召開的第1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在當時會員學校教師會達100多所的情況下,僅11人(17權) 代表出席選出理監事。在會員教師會上訴後,經109年05月台灣高院108年度上字第164號判決確定當次會議之決議不成立,基於程序不合法,理監事均應屬無效。
桃園市教師會於上述高院判決後,意圖補正「第12屆選舉結果」,緊急在理監事任期將屆滿之際,於109年07月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回傳之會員代表推薦表上竟無理事長簽名,造成不少出席人員在未經學校教師會或理事長同意下,自行出席大會,故無從證明及計算會議合法之出席人數,於111年10月桃園地院的109年度訴字第1878號,再度被判決為會議不成立,桃園市教師會竟一再召開如此離譜的會議,真是令人瞠目結舌!
市府在111年2月14日府勞資字第1110033640號函復文,提到:「…另有關教師會內部自106年起針對會費額度、會員資格認定、大會決議效力、理監事當選效力等項目未有共識,並於近期要求部分教師退出等情況,…」等語,顯已闡明該組織運作未符合法定程序,實乃桃園市教師會涉訟之主因,為何社會局要放任一個理監事已「過期2年」的人民團體存在,而不限期整理?
桃市產總及桃教產認為,依照人民團體法主管單位有實質審查之義務。對於桃園市教師會違法之情事,社會局應照「人民團體法第58條」之規定,撤銷「桃園市教師會第12屆選舉」,並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的規定,一個月內限期整理及立即停止理事監事職權,重整後要求選出新任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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