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催酒後放任員工酒駕 立委:應研擬法人刑責
【大紀元2022年01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日排審提高酒駕刑責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江永昌指出,近八成酒駕者並非累犯,多數是因環境使然,且加重刑責的邊際效用未經證實,因此他主張修法納入「法人刑責」,以達「社會共同監督」的目的;法務部則允諾研議。
江永昌指出,《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的法定刑歷經3次加重,法院判決的宣告刑也隨之加重,但邊際效用未經實證研究證實。據統計,有近八成的酒駕者並非累犯,顯示多數酒駕並非因個人「惡性」使然,而是環境、文化等超個人因素。他主張,防制酒駕最根本的解方是「社會共同監督」,不能忽略法人應負責任。
江永昌說明,公司法人在歲末年終紛紛舉辦尾牙,提供酒給員工豪飲,甚至催酒,卻未替員工叫計程車或代駕、縱容員工酒後騎車或開車回家;餐廳、酒吧在結帳時得知客人有點酒,卻容任客人騎車或開車回家,在《刑法》上真的可以毫無責任嗎?法務部應研議導入「法人刑責」,督促公司營造理性飲酒環境、提升民眾反酒駕意識。
然而,「法人犯罪」議題早在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就曾討論過,但江永昌表示,法務部卻將法人刑責的研議工作推給各部會,至今仍無下文。他呼籲,法務部應參考外國法制、貫徹司改國是會議意旨,對法人刑責作總則性規定,並研擬更多樣化、更有效的手段,讓酒駕這種社會性的犯罪,可以有超越個人層次的防制手段。
立委:酒駕未肇事罰則也應提高
立委許智傑則指出,檢視台灣近年酒駕案件可發現,酒駕罰則雖數度加重,但對於未致人重傷或死亡的酒駕案件,實務上經常只輕判半年刑、得易科罰金,使酒駕者普遍有「我還能開車」、「酒駕不會被抓到」、「被抓到也不會被關」等各種僥倖心態;因此建議修法提高酒駕未肇事者及酒駕未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的本刑,並且不得易科罰金。
許智傑提到,台灣酒駕連坐處罰相對輕微,同車乘客只罰600~3,000元,無論是課責對象或罰則都還有討論及調整的空間,希望法務部及交通部等相關部會能研擬相關法規,從源頭強化防制酒駕。以日本為例,酒駕重傷及死亡事件數20年來大幅減少近九成,因此日本防制酒駕的相關法規應有可借鏡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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