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1年09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夏楚君澳洲悉尼編譯報導)澳洲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ACCC)擬推動一項新立法,禁止大型科技公司在競爭之前,自行選擇自己的應用程序、服務和支付平台。屆時,蘋果、谷歌、臉書和其它大型科技公司的反競爭行為將面臨嚴厲的監管。
ACCC主席西姆斯(Rod Sims)表示,將於明年初與業界討論擬定中的法規,其中包括允許澳洲取締諸如將應用程序與操作系統捆綁,或阻止軟件開發商使用他們選擇的支付系統等行為,並將對違反這些規定的公司處以「非常嚴厲的罰款」。
西姆斯告訴《澳洲金融評論報》,這種「事前」監管,即提前禁止特定的反競爭行為,而不是「事後」處理的舉措已經在澳洲的電力和電信市場實施。
西姆斯說,自我推薦,即蘋果和谷歌等公司在產品競爭之前推廣自己的軟件和服務,將是ACCC關注的一個主要領域。
「數字平台現在也在參與金融服務,蘋果公司卻不允許其他人使用其NFC(近場通信)進行非接觸式支付。」
8月,財長弗萊登柏格(Josh Frydenberg)也提議對大型科技公司在金融服務中的作用進行更嚴格的監管,並建議採用國家利益觸發機制,以命令蘋果公司向聯邦銀行等競爭對手開放Apple Pay數字錢包。
西姆斯說,ACCC提交的報告審視了其對大型科技公司長達五年的調查,並建議政府應該採取什麼措施。
新南威爾士大學競爭法專家希利(Deborah Healey)教授說,全世界有證據表明,「數字平台過於龐大和多樣化,無法根據傳統競爭法進行管理」,這意味著需要制定某種新的法律。
歐盟、英國、德國、日本和美國都在考慮對大科技公司進行某種形式的事前監管,韓國剛剛通過了管理與蘋果和谷歌應用商店相關的一系列限制問題的法律。
歐盟提議的《數字市場法》包含監管機構希望看到的禁止大型科技行為的一份黑名單,其中包括將不同企業的客戶數據合併到一個數據庫的做法;蘋果禁止應用開發者告知客戶可以在應用商店之外,以更低的價格購買同樣的應用和服務的做法;谷歌強迫手機製造商在安卓手機上捆綁谷歌搜索的做法;以及蘋果堅持所有應用內購買,必須使用自己的支付系統的行為等。
責任編輯:宗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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