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1年08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周行多倫多報導)最近幾週,聯邦和省政府、私營企業,包括加拿大最大的5家銀行都已宣布,計劃對僱員實施強制性疫苗接種政策。不接種疫苗的員工,將面臨不同的挑戰。
至於在實施相關的強制疫苗接種政策時,雇主與僱員各有什麼法律權利,或可以做什麼,CBC在週一刊登的一篇文章中,呈現了一些專家的意見。
多倫多就業律師盧西弗羅 (Alex Lucifero) 表示,強制接種疫苗是否合法,可能取決於雇主和僱員所處的特定環境。他說,法律會因多種因素而有所不同,例如,特定的行業,或者僱員是否工會會員等。
「會有很多不同的因素需要考慮。」他說,「我想,最終可能會有針對不同行業或不同員工群體的不同法律。因此,此問題會變得極其複雜,沒有『一刀切』的簡單答案。」
安省漢密爾頓律師行 Scarfone Hawkins LLP 的合夥人、就業律師薩瓦格里奧(Adam Savaglio)說,關於疫苗接種要求的法律,存在許多誤解和不正確的假設。
他說:「他們不一定能強迫,但他們肯定可以要求提供疫苗接種的證據,因為他們對工作場所的工人和其他人負有義務,需要提供健康和安全的工作場所。」
多倫多就業律師萊維特 (Howard Levitt) 表示,在加拿大法律中,安全始終高於隱私。這意味著,法院和仲裁員將允許雇主制定強制性疫苗接種政策,但會有基於宗教和醫療的豁免。
雇主可以解僱拒打疫苗的員工嗎?
萊維特說:「我相信他們作為雇主,有權執行強制性規定,並解僱不遵守該規定的人。」
盧西弗羅說,由於醫療原因或宗教信仰而拒絕遵守雇主疫苗規定的人,不能被解僱。因為根據人權法規,此舉將被視為歧視。
「但現實情況是,你的雇主可以讓你離開,因為你沒有接種疫苗。」他說,「雇主實際上可以不提特別的原因而讓你離開。這就是我們所說的『無原因』解僱。」
《權利與自由憲章》提供的保護
達爾豪斯大學法學名譽教授、憲法專家麥凱(Wayne MacKay)說,人們必須了解的一點是,《權利與自由憲章》僅適用於政府行為。這意味著,在涉及疫苗規定時,該章程僅適用於拒絕遵從疫苗法令的政府工作人員。
他說,只有政府行為受到憲章的約束。對於私營企業或個人的行為,可以應用的是成文法、隱私法、人權法等等。
政府僱員至少可以使用《憲章》的3個部分來挑戰疫苗法令,包括第 7 節——生命權、自由權和人身安全權。
卑詩大學法學教授帕克斯(Debra Parkes)和渥太華大學法學教授馬騰(Carissima Mathen)在最近的一篇評論文章中寫道,該條款可以用來挑戰「似乎強迫人們接種疫苗的政策」。
然而,渥太華大學衛生法、政策和道德中心的兼職教授托馬斯(Bryan Thomas)說,他認為按第 7 節挑戰疫苗政策不太可能成功,因為該條款不保護個人的經濟利益或「你保留一份工作的能力」。
挑戰者可以援引提供免受歧視保護的第15節。但托馬斯稱,這條也很難使用,因為雇主會自稱沒忽視任何人的利益。「他們將這種歧視編造為一種合法形式,並說,你知道,你們未接種疫苗的人進入工作場所會給自己和他人帶來巨大風險。」
第24節,即關於的宗教豁免或良心自由的規定,也可能適用。
帕克斯和馬騰在評論文章中寫道,這是憲章中的一個發展不足的領域,但當「一個人真誠地認為,接種疫苗對他們的健康有害,或者在其他方面非常錯誤」的時候,就會有幫助。
托馬斯表示,如果一個人只是對接種疫苗猶豫不決,就不能聲稱這是一個良心自由的問題。「法庭對良心有更嚴格的測試或標準。」他說,「這必須是一種類似於你生活中的宗教的東西。」
責任編輯: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