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1年08月12日訊】(大紀元專欄作家Anders Corr撰文/李怡雯編譯)前美國國務院官員余茂春(Miles Yu)博士日前在接受獨家採訪時說,在中國,中共對法輪功犯下種族(群體)滅絕罪的證據比中共對維吾爾人犯下種族滅絕罪的大量證據還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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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特朗普)和拜登政府都認定,中國(共)當局鎮壓維吾爾人犯下種族滅絕罪。前國務卿邁克‧蓬佩奧(Mike Pompeo)的中國政策顧問、對中國有關戰略問題向蓬佩奧提供建議的余茂春博士認為,中共不僅對維吾爾族犯下種族滅絕罪,而且對法輪功也犯下同樣罪行。
法輪功是20世紀90年代初在中國流傳甚廣的一種平和的修煉方法。到1999年,法輪功的修煉人數已經達到7000萬到1億人。中共極權將法輪功視為對它的最大威脅,1999年開始迫害法輪功,並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政策。
余茂春在8月9日給《大紀元時報》的一封電子郵件中寫道:「我很驚訝,中共對法輪功實施的群體滅絕,沒有成為針對中共的國際人權運動的焦點。」
他寫道:「在判定群體滅絕罪時,最困難的法律障礙是證明肇事者的『意圖』。」與其它嚴重的國際罪行比,意圖認定是判斷群體滅絕罪的關鍵。
國際人權律師貝絲‧范沙克(Beth Van Schaack)在她針對中共對維吾爾人犯下種族(群體)滅絕罪的分析中表示,「確立種族滅絕罪的最大挑戰是,對犯罪意圖的認定,犯罪者不僅打算實施犯罪行為,而且這種行為的意圖是,全部或部分摧毀一個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意圖因素是種族(群體)滅絕的標誌,也是將種族滅絕罪與其它國際罪行區分開的關鍵,例如戰爭罪或反人類罪。」
余茂春認為:「在法輪功案中,證明這一(意圖)比在維吾爾人案中要容易得多,因為中共盡力掩飾對維吾爾人的種族滅絕,而對法輪功的鎮壓,中共則更明目張膽。」
中共對法輪功實施種族(群體)滅絕的書面證據,比對維吾爾人的要多。余茂春寫道:「中共對法輪功迫害的記錄也更加清晰和系統。」
人權法基金會(Human Rights Law Foundation)執行董事、國際律師特麗‧馬什(Terri Marsh)對此表示贊同。
她在8月9日給《大紀元時報》的一封電子郵件中寫道:「這些證據確實支持種族(群體)滅絕這一指控:有大量證據表明,中國(共)周密地安排計劃和政策,在全國範圍對法輪功學員實施大面積迫害,如酷刑、強姦、法外處決和採取其它有辱人格及傷害性的手段。」
人權法基金會於2015年寫了一篇文章,詳述了中共的「鬥爭」行動方針,包括計劃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通過使用非法手段,如監禁、酷刑和強行摘取器官等,旨在根除法輪功。
不幸的是,對法輪功受到群體滅絕迫害的權威性關注相對缺乏。根據2018年發表在國際期刊《種族滅絕研究與預防》(Genocide Studies and Prevention)上的一項研究顯示,「法輪功受到的種族(群體)滅絕迫害之所以顯得如此不尋常,是因為它幾乎被忽視。」
為了克服在報導和檢訴上對法輪功受到群體滅絕迫害的遺漏,余茂春建議採用國際刑事法庭(ICT)過去的種族(群體)滅絕認定作為模板。「採用ICT對盧旺達和斯雷布雷尼察的種族滅絕認定作為法輪功群體滅絕認定的模板是一個不錯的主意。」
余茂春解釋說,在罪行認定的問題上正在浪費時間,因為一些迫害者已經年邁。
余茂春寫道:「在我看來,一個主要的問題是通常只有一個被認定人——在這裡是行將就木的(中共前任黨魁)江澤民。」
余茂春寫道:「等(江澤民)走了,ICT就得另找一個被認定人,很可能是整個中共政府,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中共暴行的其他受害者,例如藏人、不同教派的宗教信徒、維吾爾人、蒙古人等都可以聯合起來推動將整個中共政權認定為犯下種族(群體)滅絕罪。」
根據國際法《聯合國種族滅絕公約》和美國法律《18 USC §1091》,種族滅絕是非法的。兩部法律中對種族滅絕的定義都包括企圖消滅族群或者消滅信仰組織,例如法輪功。這種消滅可以是大規模屠殺,或者是強制轉化。中國的法輪功遭遇了這兩種滅絕方式,其中包括對數百萬人的系統性拘留、酷刑,可能導致了超過100萬修煉者的死亡,有的修煉者死於被活摘器官。2020年在倫敦開庭的「中國法庭」()針對活摘器官的罪行找到了大量證據。
作者簡介:
安德斯‧科爾(Anders Corr)擁有耶魯大學政治學學士學位(2001年)和哈佛大學(2008年)政府學博士學位。他是《政治風險雜誌》(Journal of Political Risk)出版商,科爾分析公司委託人。他在北美、歐洲和亞洲進行過廣泛的研究。他撰寫了《權力的集中》(The Concentration of Power)(即將於2021年出版)和《不侵犯》(No Trespassing),並編輯了《大國,大戰略》(Great Powers, Grand Strategies)。
原文:「」刊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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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高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