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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簽證:非移民家庭成員vs移民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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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3月08日訊】問題:配偶簽證申請中,主申請人的非移民家庭成員是否必須完成移民體檢呢?

針對上述問題,首先應該明確的是「非移民家庭成員」在配偶簽證申請中主要指代申請人的非移民子女。

一般來講,根據移民局相關條例,配偶簽證申請中的每一名非移民家庭成員須滿足澳洲公共利益准則4001、4002、4003及4004;另外除移民部長特批外,移民局有權要求每一名非移民家庭成員完成移民體檢,以滿足公共利益准則4007。

基於移民局第二條款,主申請人的配偶簽證是否能夠獲批,某種程度上取決於其家庭成員(移民局所要求完成移民體檢的所有成員)是否均可以順利通過健康評估,即采取「一人失敗,全部失敗」的原則。

然而,請!知!悉!

自2017年7月1日起,上述關於移民體檢的相關政策已被相應調整,即,並非所有「非移民家庭成員」均需完成移民體檢,簡單來講移民局針對這一要求設定了一定的標准/界定范圍,以決定某位「非移民家庭成員」是否須完成移民體檢:若移民部長/代表認定要求其完成移民體檢是不合理的,則該「非移民家庭成員」無需完成移民體檢。

遺憾的是,移民局針對該「不合理」的界定並沒有清晰相近的定義參考。但是,在移民局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以及下列特定情況下,簽證官有權要求該「非移民家庭成員」完成移民體檢:

該子女年紀尚輕:若其父母雙方均選擇移民澳洲,以至於在其所在護照國家無父母照料的情況;

該子女已成年但無法獨立生活:無法自主完成日常生活安排且未對其安排好適合的長期的照料安排;

其所在國家處於長期的動亂和不安;

該成員曾因為被要求完成移民體檢而申請從該簽證申請中或過去其他類別的簽證申請中撤銷申請人身份的情況;

該成員過去曾未能通過移民體檢的情況;

該成員曾因被懷疑入境澳洲真實目的而被拒簽的情況;

簽證官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該成員未來一定會移民澳洲的情況;
……(移民局要求非移民家庭成員完成體檢的情況包含、但並不僅限於上述情況)……

基於上述信息,我們基本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若申請人能夠充分證明、或使得簽證官信服,該非移民家庭成員確無移民澳洲的意向,且該成員的生活及各方面的的安排均已妥當,那麼在此種情況下,可申請不參加移民體檢。

Tips:目前疫情的大環境影響,無論在哪個國家,完成移民體檢均會面臨一定的健康風險,該風險因素亦可告知簽證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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