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1年03月02日訊】(英文大紀元記者Mark Tapscott報導/陳霆編譯)尋求中國民主改革的美國非營利組織「公民力量」(Citizen Power Initiatives for China),週一(3月1日)要求最高法院保護其成員和捐款者的身分,否則中共的行動可能帶來致命的後果。
代表「公民力量」的「第一自由研究所」(First Liberty Institute,FLI)向《大紀元時報》提供了一份呈給最高法院的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意見書。
該組織在書狀中說:「《第一修正案》明確保障的自由,有賴於對結社自由的有力保護。如同加州的全面公開捐贈者披露制度,造成了無法容忍的風險,從而嚴重剝奪了這種自由。」
該組織稱:「曝光一個團體的成員和捐贈者,可能會使他們受到公眾的重大報復,從而阻止其他人的加入和捐贈,這是法院在標記結社自由輪廓時所承認的事實。」
「對我們的客戶及其支持者來說,維護隱私是一個生死攸關的問題。」FLI主席、首席執行官兼首席法律顧問凱莉·沙克爾福德(Kelly Shackelford)在公布法庭之友意見書的聲明中說。
凱莉·沙克爾福德:「在今天的『取消文化』中,人們知道將自己的個人信息交給我們自己的政府是不明智的,更何況是中國。大法官們必須保護捐贈者的隱私,使他們免受威脅、騷擾和更糟糕的情況。」
這份書狀與兩起案件有關,這兩起案件對加州的一項法律提出質疑,該法律要求接受加州居民捐款的非營利性團體,必須公開披露其成員和捐助者。
這兩起案件分別是「繁榮美國組織訴貝塞拉」(Americans for Prosperity v. Becerra)和「托馬斯·莫爾法律中心訴貝塞拉」(Thomas More Law Center v. Becerra)。
加州前總檢察長澤維爾‧貝塞拉(Xavier Becerra)已被拜登總統提名為衛生與公眾服務部部長。「第一自由研究所」是一家位於德州普萊諾(Plano)的公益律師事務所,專門從事《第一修正案》訴訟。
「在裁決本案時,法院還應考慮到近來『取消文化』的興起,以及國內外政府對敢於反對其正統言論團體的捐款者,所進行的報復。」書狀中稱。
「在這種報復的受害者中,有向宗教團體和慈善機構捐款的人,也有要求外國政府對其侵犯人權行為負責的組織的捐款者。加州的制度,以及第九巡迴法庭支持該制度的錯誤做法,不足以保護團體免受這類報復,正如它們不足以保護它們免受公眾報復一樣。」
捐贈者披露和報復的問題,在2014年首次在當代政治中凸顯出來,當時,Mozilla聯合創始人布倫丹·艾希(Brendan Eich)因為被披露他曾捐款1000美元,給加州支持男女傳統婚姻提案所發起的運動,最終在輿論壓力下辭去了首席執行官的職務。
在書狀中,FLI寫道:「《第一修正案》明確保障宗教自由、言論和新聞自由、和平集會和請願的權利,但這些珍貴的自由必然意味著結社自由。」
在書狀中,FLI引用了1958年「NAACP訴阿拉巴馬案」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正如本法院所承認的,『通過集會結社,無疑可有效倡導公共和私人觀點,特別是有爭議的觀點』,以及『結社自由毫無疑問可促進信仰和思想進步』,應受到《憲法》保護。」
在1958年的案件中,法院維護了有色人種協進會(NAACP)的捐助者和成員保持匿名的權利,以使他們免受高度隔離州的民主黨官員的報復。
「同樣,集會結社對行使宗教自由是至關重要的,並且是其中一個隱含的部分」,該書狀又引用了1963年「吉布森訴佛州立法調查委員會」(Gibson v. Fla. Legislative Investigative Commission)一案,「註冊成為學校的學生或加入教職員工對言論自由至關重要,就像加入教堂對自由行使宗教一樣。」
法庭之友意見書認為,如果政府可全面強制披露一個社團的成員或捐贈者,那《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結社自由也將喪失意義。因此,法院對這種披露必須進行「嚴格的審查」,並引用了1976年「巴克利訴法雷奧案」的判決書。
FLI稱,報復的形式可以是騷擾、經濟報復(如失去工作)、人身威脅和其它形式的公眾敵意。
「公民力量」的創始人兼主席楊建利博士,在目睹天安門廣場大屠殺時險些被捕。
2002年回到中國時,他被非法抓捕,被無端冠以間諜罪關進監獄,直到包括美國在內的國際社會外交努力使他獲釋。回到美國後,他立即成立了「公民力量」,該組織的主要捐助者中,至少有一人在中國被關押。
楊建利擁有兩個博士學位,一個是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數學學位,另一個是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的政治經濟學學位。
公民力量的董事長是戴維·克恩(David King),他是哈佛肯尼迪學院公共政策高級講師和公共管理碩士學程的教師。
責任編輯:葉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