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律師說法系列(71) 怎樣保護家庭財產 ——家庭信託(中)
【大紀元2021年02月08日訊】
3. 建立家庭信託有哪些優缺點
主要優點:
(a) 全權信託靈活性
家庭信託也屬於全權信託,信託文件本身並不確定受益人可得享受的信託利益,而授權受托人根據實際情況加以分配。
(b) 合理避稅
高收入人士可將收入進行分割,並自由分配給低收入的家庭成員,如目前上大學的成年子女,以達到降低賦稅的目的。
如一對年收入18萬澳元的夫妻,男方年收入18萬澳元,女方為家庭主婦無收入,這意味著在2017-18財政年度,男方需要每年交$54,232澳元的稅。但如果此夫婦建立了家庭信託,即可將18萬澳元收入均分給夫婦二人,那就意味著需要交付的稅為41,000澳元。比建家庭信託前節省了12,300澳元。
此外,家庭信託收入分配方式可發生改變。因此,如果受益人中上大學的孩子已畢業並有高收入,那麼此受益人的份額可轉讓給其他剛上大學的兄弟姊妹或已退休的祖父母等。
(c) 資產安全
如果用在一個公司作為家庭信託基金的管理人(Trustee),而家庭成員作為這個公司的Director和信託基金的受益人(Beneficiaries),那麼資產不會因為家庭成員個人的財務狀況(如破產) 等而受到影響。
(d) 資產轉移
信託持有的資產由信託任命人(Appointer)轉移給其他受益人時不需要轉移頭銜,也就意味著不用考慮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 tax)。
(e) 便於管理
信託基金的管理人(Trustee)有權決定家庭信託基金的資產和利潤的分配。家庭信託沒有供款何取款的限制,也沒有嚴格規定信託可以持有的資產類型。由於不用考慮所謂的單一投資目標測試(Sole Purpose Test),投資者可以自由決定放入信託的資產。
當然家庭信託也不是完美無缺的,其主要缺點:
(a)家庭信託所產生的利潤一定要當年就分配給受益人,不可以留待下一年再分配;
(b)在海外的家庭成員是不可以做家庭信託基金的管理人(Trustee) 的,但是海外投資者可以通過設立公司作為Trustee;
(c) 家庭信託不得產生負債。
(工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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