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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因疫情在台未達183天 內政部:管制期不納計

內政部舉例,去(109)年1月20日赴中國過年的小明,只要能在7月30日前實際在台居住超過183天,同樣可以提出定居申請。(內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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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2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綜合報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去(2020)年疫情嚴峻期間陸續管制中國籍人士不得入境,使過年期間赴中探親的台人中國籍子女「小明」們無法符合當年需居住在台183天的規定,影響下次申請長期居留、定居的期程。對此,內政部23日表示,管制期間的天數不納入計算。

內政部23日公告,管制入境期間不納入在台停(居)留及居住天數計算,管制前、後在台停(居)留期間視為連續不中斷。(內政部提供)

為此,內政部23日公告「大陸地區人民因疫情因素無法返台致未能符合法定每年在台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要件處理原則」,明定管制入境期間不納入在台停(居)留及居住天數計算,管制前、後在台停(居)留期間視為連續不中斷,在管制前、後加總1年內,仍須符合在台居住逾183天的規定;若於管制期間年滿20歲使申請居留原因消失者,可專案受理。

內政部舉例,去(2020)年1月20日赴中國過年的小明,只要能在7月30日前實際在台居住超過183天,同樣可以提出定居申請。(內政部提供)

以在台就讀大學的「小明」為例,若於前(2019)年1月1日經許可在台長期居留,連續居留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天,即可申請定居。小明在台第一年居住超過183天,於去(2020)年1月20日赴中國過年,指揮中心自同年1月26日邊境管制,直到8月24日才開放中國籍大學生入境,小明因此無法滿足在台第二年連續居住183天的條件。

依據內政部彈性處理原則,小明只要能在第三年(2021年)的7月30日前實際在台居住超過183天,同樣可以提出定居申請,也就是將109年受管制期間無法入境的天數往後延至110年計算。◇

責任編輯: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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