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生效翌日遊行 五人蒙面罪成 暴動罪全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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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12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劉沛林香港報導)前年有網民於《禁蒙面法》生效翌日,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有5人於在灣仔被捕,並被控暴動等罪。5名被告昨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全部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但當中4人違反禁蒙面罪成,其中1人早前已承認違反禁蒙面罪。

法官稱,案發地點於當日下午5時已有超過500人聚集,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雜物,亦有汽油彈誤中記者,裁定當日發生事件為暴動。法官引述警司張志偉口供時指,首被告(案發時15歲)與自己相距25至30米,並目睹他投擲汽油彈。法官對應其口供與呈堂片段所顯示的距離相差頗大。汽油彈著地到警司截停男生的時間,亦超過35秒。在缺乏其它證供支持下,法庭未能穩妥地接納警司供詞指男生有投擲汽油彈。

法官指與在場示威者逃走不足以證明「畏罪」而逃

對於一眾被告是否有參與暴動,辯方指眾被告當時可能不知道自己正處身暴動現場,法官反駁,有大批示威者於案發時佔據行車線,用噴漆塗鴉,亦有人帶上防毒面罩,只要稍為逗留已能意會當時正發生暴動,一般途人都不會繼續在現場逗留。

此外,法官不接納控方指眾被告曾於被截停時逃走,指就算5人與在場示威者一起逃走,亦不足以證明他們因為「畏罪」而逃跑,反之逃走的人士中或因警方的來勢滔滔而走避。法官亦不確定眾被告是否知道警方曾要求現場人士離開後,仍決定繼續留下,直至被制服。因此未能對眾被告裁定終審法院所指的控罪,包括「延伸的共同犯罪計劃」,或協助、教唆、促致或慫使其他示威者參與暴動。最後裁定全部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

針對禁蒙面罪,法官認為,辯方引用禁蒙面規則的免責條例相關條文,只適用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但案件中沒有證據支持首被告,蘇雅賢及謝兆雄等,事前曾有該醫學狀況,又指警方使用催淚煙,不屬於條例中的「已存在的身體狀況」,最後裁定4名被告違反禁蒙面罪成,次被告李安翹早前已認罪,所有被告需還押候判。

各被告還押候判

辯方曾希望法庭考慮判處非監禁刑罰,但法官直言5名被告中,第三被告蘇雅賢、第四被告謝兆雄及第五被告陳樂燊,有機會被判監禁式刑罰。首被告17歲男生正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等報告;法庭亦為承認蒙面罪的女生索取更生中心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餘3人則需索取背景報告。

首被告求情時指,如法庭判更生或勞教中心等,刑期有機會超過一般成年人監禁,作為家中獨子的他,天資聰敏,品學兼優,現在準備明年應考文憑試,希望能修讀英文語文課程,並有志於從事寫作,又指自己先天性聽力出現問題,去年更曾患心胞炎,其親友求情時均對被告有正面評價,指其本性不壞,全因不同理念而引致官司。

5名被告依次為17歲男生、李安翹(19歲,女學生)、蘇雅賢(23歲,女學生)、謝兆雄(24歲,學生)、陳樂燊(28歲,結他老師),案情指他們於前年10月6日,於灣仔軒尼詩道參與暴動,各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李安翹早前已承認此罪。◇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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