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1年10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林紫馨台灣台北報導)澳洲國會今年初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外界關注台灣媒體跟數位平臺議價機制進度。臺灣四大公協會10月5日發布聲明,建議讓個別媒體或公協會,跟谷歌、臉書等國際平臺進行議價協商,改善媒體業者與整體產業分潤機制,並反對以基金會模式來處理議價機制。
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STBA)、台北市媒體服務代理商協會(MAA)與台北市報業同業公會共同聲明,廣告是媒體重要營收來源,市場上的量能集中在極少數國際型巨頭上,造成對台灣在地各種媒體經營上的嚴重限縮,基於本地文化傳遞與議題發聲之角度,政府有責任促進產業環境健全。
目前包括公平會、籌備中的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及文化部等政府機構,正透過跨部會協商,研議如何針對谷歌、臉書數位平臺刊登有價值的新聞內容,或是節目應合理分潤給媒體等,以健全國內媒體與廣告產業生態。
根據DMA協會每年發表的台灣數位廣告量調查報告顯示,2020年台灣數位廣告量金額為482.56億元,但受盜版影響及谷歌、臉書的廣告分潤問題,導致媒體可以拿到的比例非常少。
由於此一議題牽涉範圍甚廣,各方對於未來修法方向提出許多建議。其中,部分專家、學者呼籲,要求網路平台提撥一定營收比例,設立所謂優質新聞基金,但並未見到相關細節揭露,分配的公平性仍有疑問,恐陷入內容管制的疑慮。
由於全媒體的資源結構已經嚴重失衡,相關產業公協會共同提出四點聲明:
一、應回歸產業機制,參酌澳洲模式精神,由政府扮演協助雙邊協商的角色,讓個別媒體或公協會,與谷歌、臉書國際平臺進行議價協商;二、隨著社會多元與分眾興趣,廣告主行銷投放多數依照各媒體內容屬性處理,若單就「新聞」角度決定基金分配,並不符合市場運作機制。
三、由於數位化投資很大,政府應從更高位的產業戰略角度思考,鼓勵本地行銷科技(MarTech)產業發展,協助媒體強化數位經營能力;四、要求國際平台或媒體應落地建立服務窗口,就各議題溝通,以及運用稅務工具,打造友善本地業者環境。
對此,NCC回應,國內媒體產業與大型平臺如何協調共榮,此議題涉及文化部、公平會,NCC將調查其對廣電媒體產業的影響,持續跨部會合作,以健全產業環境。◇
責任編輯:鄭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