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0年08月31日訊】持續關注我司文章的朋友們應該都已經對相關簽證條款及其豁免規定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尤其是8503及8558等常見簽證條款,在此一起和大家簡單回顧一下:
8503條款:限定簽證持有人不得在澳洲境內遞交除保護簽證外的任何簽證申請;
8558條款:限定簽證持有人每18個月內在澳州境內的停留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無論是什麼原因,想要在澳洲境內完成續簽的朋友們,首先要確定其前持有簽證是否附有上述或類似條款(8503、8534、8535、8558)。若確實附有8503、8534或8535條款,則需先遞交簽證條款豁免申請,在條款被成功豁免後再遞交境內續簽申請。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則我公司在疫情期間辦理的8503條款豁免的成功案例:
我司客戶汪女士於2018年年末獲批了三年有效期的澳洲旅遊簽證(每次入境可停留12個月),該簽證同時附有8503及8558簽證條款。
汪女士在簽證獲批後於2019年分別入境澳洲兩次探望自己子女(該子女為澳洲公民身分),第二次是於2019年11月份入境且計劃將於2020年3月初離境(受到8558簽證條款限制,汪女士在首次入境澳洲後的18個月內,其在澳洲境內的纍計停留時間不得超過365天)。
結果,因為COVID-19疫情的突然爆發,受到旅行禁令的限制,汪女士未能成功按計劃離境澳洲,且其回國的航班一而再地被取消,眼看著其纍計停留時間就要超過12個月的限制,並且受到8503條款的限制,又不能夠在境內遞交新的旅遊簽證申請,汪女士為此焦急不已,最終在朋友的介紹下,汪女士找到我公司代理進行諮詢。
有相關需求的朋友可隨時致電澳吉,澳吉全體員工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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