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0年05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前基隆港務警察總隊新港分駐所林姓警員於2011年參加3千公尺跑步測驗時突然倒地昏迷,送醫後雖撿回一命,但喪失言語功能、半身不遂。林員及家屬提告港警總隊求償,一審認定警方疏失與後遺症無因果關係判敗訴,但二審改判國賠1,749萬元,最高法院13日駁回警方上訴,全案確定。
林員及家屬主張,基隆港警總隊未依警政署相關注意事項備妥醫護人員和救護車,導致林員未能在第一時間獲得急救;港警總隊臨時以警車將林員送醫,急救後仍因腦缺氧喪失認知及言語機能、四肢神經肌肉障礙,治療一年後仍無法矯治言語功能且半身不遂,需要專人24小時照顧。因此要求國家賠償林員、林妻、3名子女共2,620萬餘元。
但基隆港警總隊抗辯,警政署跑步測驗注意事項並非強制規定,也非「法律」位階;基隆港務消防隊拒絕待命,機關也沒有經費租用民間救護車,因此以警車送醫;途中教官也有實施CPR,從事故發生至醫生接手急救僅花11分鐘,並沒有延誤送醫。且林員曾因心臟不適就醫、長期抽煙,事故會發生是因林員無視身體狀況所致,與港警總隊沒有因果關係。
一審基隆地院函詢台灣急診醫學會、基隆醫院,皆答覆林員是因心臟缺氧導致大腦缺氧衍生後遺症,即使測驗現場備有救護車和醫護人員,他發生腦缺氧的機會仍很高,難以證明警方疏失與後遺症有因果關係,判林家敗訴。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認為,警政署訂定跑步測驗注意事項已函文各警察機關按規定辦理,應視為強制規定,而港警總隊未在現場準備救護車、醫護人員等已經違反規定,導致林員未能在黃金4分鐘內急救確實有過失,和林員發生缺氧性腦病變有因果關係。另根據醫院鑑定報告指出,教官雖替林員實施CPR,但警車內空間有限不符標準程序。
高院2017年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基隆港務警察總隊應賠償林員及家屬醫療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共1,749萬餘元;最高法院13日駁回警方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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