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0年03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國立交通大學教授林顯豐於擔任該校生醫工程研究所長期間,兼任氣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達1年3個多月,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察院今(30)日以11比0的票數通過監察委員楊美鈴、蔡培村提案,彈劾林顯豐,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楊美鈴、蔡培村表示,林顯豐聲稱,他於氣宗公司擔任的角色只是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他從未參與商業行為也並未支薪;他也檢具國立交通大學、林顯豐及氣宗公司3方於106年11月10日簽訂的「國立交通大學建教合作合約書」,用以證明交通大學知悉此一建教合作案。
不過,監委指出,林顯豐自106年9月7日氣宗公司設立之日起即兼任董事,但他應於106年11月10日簽訂建教合作合約書後,再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兼任氣宗公司董事;但經調查,他並未經學校核准,且查無該校相關推薦或指派文件資料,明顯不符合《科學技術基本法》、「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此外,監委調查發現,林顯豐並於106年11月16日在「國立交通大學產學合作利益迴避及資訊揭露聲明書」聲明,他「無擔任產學合作機構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顯見其聲明不實、違失甚明,更不能以他不知法律為由而免除其違法之責。
據彈劾案文指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該規定立法意旨在於公務員兼職即有影響公務及社會風氣之虞,而不以具體發生營私舞弊結果為必要,因此只要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認有懲戒之必要,且亦足認其因此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而應受懲戒。◇
責任編輯:陳玟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