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0年11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8月揭牌上路後,並於9月中旬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不過,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16日指出,立院當初決議送審的是「《監察法》修正草案」,不會為了10位人權委員另設新法,並要求監院撤回新法草案。
監察院原擬於「《監察法》修正草案」中增訂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相關條文,並函送立院審議,但經內部討論,考量若經修憲廢考、監2院後,國家人權委員會仍須獨立行使職權,因此撤回草案,並重新擬定「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送交立院審查。
不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6日審查該草案時,柯建銘率先指出,立院特別於去(108)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當天三讀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等三部法案,但當時的附帶決議是要求監院函送「《監察法》修正草案」,而非「人權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立院不會為了10位人權委員而另設新法,並要求撤回後重送「《監察法》修正草案」。
而對於人權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規定,「人權會處理案件或進行相關研究,如發現有重大侵害人民權利事項,且相關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者,得經監院會議決議後,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司法院副祕書長葉麗霞認為,監院要對行使職權所適用的法令有牴觸《憲法》的疑慮時才能聲請釋憲,但人權會卻創設特殊的釋憲聲請權,有違憲疑義。
葉麗霞指出,人民聲請釋憲必須用盡審級救濟為要件,以落實大法官釋憲的補充性原則、最後性原則,使大法官得以將有限資源用在最重要的案件,與一般法院分工並保障人權;若賦予人權會釋憲權,等於容許人民藉由向監院陳情來迴避此原則,將使補充性原則要落實的重大公益落空,也破壞權力分立均衡。
而會議主席、國民黨立委李貴敏則表示,不少人確實認為「人權會職權行使法」有擴權疑慮,包括聲請釋憲、對民間機關進行調查等;經委員們討論後,決議擇期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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