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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保障人權恐不利辦案? 台法務部:評估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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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11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台法務部曾於2018年預告擬將《刑法》中「濫權追訴罪」修正為「酷刑罪」,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禁止酷刑的精神,將警、調等「有調查權限之人」納入處罰對象中,但近日卻引發反彈聲浪。對此,法務部則表示,「禁止酷刑,舉世皆然」,目前仍在評估研議中。

「濫權追訴罪」的主要處罰客體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也就是檢察官、法官等司法官,若有濫用職權逮捕、羈押、強迫取供、羅織罪名或放縱犯罪等行為,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若導致被告重傷則可處3年以上、10以下年徒刑;若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而為使台灣法制符合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精神,保障被告免於受到執法者任何不人道的對待,引此擬修正「濫權追訴罪」,將處罰客體擴大至「有調查權限之人」,納入身處執法第一線的警政署、海巡署、廉政署、移民署、調查局、憲兵指揮部等6大警察系統人員;並將濫權拘提、取證等有較高強制力的辦案手段列入犯罪型態中。

不過,當時就有相關單位的基層人員對此提出不同意見,擔憂在案件偵辦過程中恐動輒得咎,法務部也因此暫緩修正草案送審時程。然而,根據台灣第三次國家人權報告指出,預計將於2021年3月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灣審查,確認台灣法制是否朝向「酷刑罪」的方向修正,因此這項草案的爭議又再度引發關注。

對此,法務部12日透過新聞稿指出,修法草案在預告期滿後,與外界仍未取得共識,因此持續蒐集相關法制資料、持開放態度以求周延;對於現行規定是否已足夠適用酷刑的處罰,或需要研修哪一條規定、是否增訂「酷刑罪」等仍在評估研議中。

法務部也強調,禁止酷刑是舉世皆然,也有國際公約明文規範,經第二次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意見建議我國應增訂酷刑罪,以落實「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法務部認為,不論院、檢、警、調及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同仁,都應嚴守法律規定、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以消弭任何酷刑等不當作為。◇

責任編輯: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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