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0年10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大同公司旗下的子公司中華映管為了在中國借殼上市,與中國簽訂19項「不平等」保證承諾卻未對外公告,檢方認為,華映刻意隱匿此事對投資人有不利影響,因此依違反《證交法》起訴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等5人。臺北地院26日開庭審理,相關被告均否認犯行。
檢方起訴指出,華映於2006年間打算收購中國閩東電機,再改名華映科技到深圳交易所上市,而中方要求華映提供業績保證,以保障閩東電機原始股東權益,華映則以旗下的百慕達、納閩公司名義簽下19項承諾保證,但並未在財報中揭露。
檢方認為,19項承諾中有6項對投資人影響甚大,但大同公司、華映公司卻隱匿此事,導致投資人難以判斷風險,因此以違反《證交法》財報不實罪,起訴大同前、現任董事長林蔚山、林郭文艷、華映前總經理林盛昌、前財務長簡永忠、汪志成等5人。
台北地院26日首度開庭審理,林郭文艷出庭時表示,她並未簽署華映的任何財報,而財報底稿是由會計師專業製作,她在大同擔任執行副總時也未涉入此事,華映也沒有向大同董事會報告;雖然她有參與同意「借殼上市」的投資案,但對19項交易承諾全不知情,且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也曾提供會計意見書指出,交易承諾「沒有重大性」。
林郭文艷委任律師則說,重點在於林郭文艷有無蓄意的主觀犯意,而她只是華映董事、非管理階層,不須簽署財報;至於財報怎麼揭露?揭露到什麼程度?是由專業的財會團隊處理、判斷。律師強調,檢方起訴的本身是華映子公司、孫公司的投資案,因此並不是由林郭文艷負責。
林盛昌也否認犯罪,他表示,華映當初找他當代理總經理是為幫助華映做策略轉變,且19項承諾是在他就任前均已簽署;沒有財會背景的他強調,他堅信財會部門主管或同仁的決策,且財會部門從未向他提及19項承諾,直到2017年華映遭交易所查核,他才知道,因此他並非刻意隱匿。
汪志成也說,他是在2014年5月30日才到任華映財務長一職,並不清楚此案緣起,雖然後來看到華映年報得知有簽署承諾事項,但經他詢問會計師事務所是否須要對外揭露,卻獲得「承諾事項並非重要」的回覆,所以才沒有揭露。
此外,林蔚山因背信案發監宜蘭監獄服刑中,因此未被傳喚出庭,全案將於12月28日再行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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