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高院大法官提名人巴雷特的判案經歷
【大紀元2020年10月16日訊】(大紀元英文記者賈誼報導/高杉編譯)被川普(特朗普)總統提名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艾米·科尼·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正面臨著一系列緊張的確認聽證會。她在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短暫任職期間的判案經歷,以及她此前的裁決投票情況,很可能會作為對她的提名確認之爭的一部分,而被仔細審視和質疑。
如果巴雷特的提名獲得批准,她可能將被認為是最缺乏法庭經驗的人——只有三年擔任聯邦法官的經驗——但她的判案記錄和個人素質都使她深受保守派和一些自由主義者的喜愛。
保守派的反墮胎律師事務所Thomas More Society的總裁和創始人托馬斯·布雷查(Thomas Brejcha)對《大紀元時報》(Epoch Times)表示:「我認為她是一位法學家就應該是什麼樣子的縮影。」「她不是一個簡單地順從自己個人的政治傾向的人。」
他補充說:「她相信,作為一名司法人員,她在解釋法律時必須遵守法律。……她擁有司法部門應有的自我克制和紀律意識,我認為這很好地說明了她的保守派的本性。」
另一方面,自由派可能會繼續反對她成為大法官,同時強烈表達對墮胎和《平價醫療法案》(ACA,又稱「奧巴馬醫改」)的未來的擔憂。
計劃生育行動基金會(Planned Parenthood Action Fund)在推特上發表聲明說:「艾米·科尼·巴雷特對我們的生育權和醫保構成了威脅。提名巴雷特是對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的遺產和她畢生為之奮鬥的一切的侮辱。這是人民的法院,這是人民的(大法官)席位。」
在第七巡迴法庭任職期間,巴雷特參與了一些值得注意的並可能引發保守派和自由派之間爭議的案件的裁決,包括法律程序和墮胎等案件。以下是她的一些著名的判案經歷和裁決。
墮胎
在擔任第七巡迴法院法官期間,巴雷特曾處理過一些有關依照當地法律監管墮胎案件的審理,並投票反對廢除與墮胎相關的法律限制。
2018年,巴雷特投票決定重新審理一個案件,由合議庭複審一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小組所做出的裁決。這個案件涉及印第安納州的一項法律,該法律要求墮胎後的胎兒遺體必須被土葬或火化。審判和上訴法院的法官認為,這項法律違反了《憲法》。最終,在裁決時,巴雷特在人數上處於劣勢而敗訴,第七巡迴上訴法院裁定駁回複審,並恢復了阻止實施該法律的最初意見。
當時,她加入了由弗蘭克·伊斯特布魯克(Frank Easterbrook)法官撰寫的反對意見書。反對意見中還涉及了該法律的另一部分內容,這部分內容在複審程序中並未引起爭議,已被廢除。伊斯特布魯克將其稱為「優生法規」(Eugenics Statute),這部分法律禁止出於性別、種族和殘疾原因墮胎。
伊斯特布魯克認為,最高法院從來沒有針對這樣的法律做出過裁決,而最高法院將是對這一問題作出裁決的唯一權威機構。
巴雷特簽署的這份反對意見書中寫道:「利用墮胎來促進優生目標在道德上和審慎上是有爭議的,理由不同於那些支持該法規在『計劃生育聯合會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中的考慮」,「最高法院涉及墮胎案的裁決中沒有一項認為,各州無力阻止那些旨在選擇兒童性別、種族和其它特徵而進行的墮胎。」
最高法院後來恢復了印第安納州關於處置胎兒遺體的法律。
2019年,巴雷特投票決定重新聽取由三名法官組成的第七巡迴法庭小組的一項裁決,該小組裁決支持了對另一項印第安納州的墮胎法規的挑戰。這項州法律要求,如果18歲以下女孩尋求墮胎,將通知她的父母,即使是在她已經請求法院同意而不是父母同意的情況下。
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最終否決了這項裁決。巴雷特也在持反對意見的行列,由邁克爾·卡內法官(Michael Kanne)主持的聽證會否決了對該法規重新審視。卡內法官說:「在我們的聯邦權力結構中,阻止一項州法規生效是極其嚴肅的司法行為。」
同樣是在2019年,巴雷特參與了針對一項涉及《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的案件的意見書,該案涉及芝加哥的一項法令,禁止反墮胎顧問在人行道上接近那些要進入墮胎診所的婦女,並與她們交談。這項法律也被稱為「泡沫地帶法令」(Bubble Zone Law)。這項法令是仿照2000年最高法院在「希爾訴科羅拉多州」(Hill v. Colorado)一案中支持的科羅拉多州法律制定的。法官戴安·賽克斯(Diane Sykes)在意見書中寫道,上訴法院別無選擇,只能遵循最高法院的先例。
她寫道:「在我們的分層體系中,原告所要求的人行道並不對我們開放。芝加哥的『泡沫地帶法令』實質上與『希爾訴科羅拉多州』一案中所支持的法律相同——實際上,它比『希爾訴科羅拉多州』一案中所支持的法律還要窄。」「儘管最高法院對『希爾訴科羅拉多州』案深感不安,但它並未推翻這一裁決,所以它仍然對我們有約束力。原告必須向高等法院尋求幫助。」
托馬斯·莫爾社會律師事務所(Thomas More Society)是在芝加哥案件中代表挑戰方的律師事務所之一。布雷查指出,雖然賽克斯和巴雷特一起發現,隨後的案件動搖了「希爾訴科羅拉多州」案的基礎,但作為巡迴法院,他們沒有權力推翻最高法院的判例。
他說,這體現了巴雷特作為一名法學家的司法紀律和自我克制。布雷查說:「她的(裁決)方式非常有限,也非常嚴謹。」
自由派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羅伯特·利維憲法研究中心(Robert A. Levy Center for Constitutional Studies)主任伊利亞·夏皮羅(Ilya Shapiro)對《大紀元時報》表示,巴雷特在墮胎法規案件中的投票和意見表明,她不一定會投票推翻「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又譯為「露對威德案」,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73年對於婦女墮胎權以及隱私權的重要案例)。他補充說,相反,這些規則表明,她會認真對待每一項規定,並最好地採用政府標準。
正當法律程序
在普渡大學(Purdue University)的一名男性學生被指控性行為不端的案件中,巴雷特撰寫了關於正當法律程序的多數派意見書。由於該指控,這名被稱為「約翰·多伊」(John Doe)的男學生被學校停學,隨後他被海軍後備役軍官訓練隊(ROTC)開除,獎學金也被取消。在被指控期間,他一直堅稱自己是無辜的。
約翰起訴學校官員,聲稱學校的紀律程序有缺陷。他辯稱,學校基於性別偏見實施懲罰,侵犯了他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和第九修正案享有的正當法律程序權利。第九條是一項聯邦法律,保護人們在教育項目中不受基於性別的歧視。
根據巴雷特的意見,該大學涉嫌在一份報告中「謊稱(約翰)已對原告簡的指控供認不諱」,並在約翰的證詞中遺漏了有關簡的情緒狀態的信息。在這個案件中,這名女學生被提及,名為「簡·多伊」(Jane Doe)。
約翰也沒有機會陳述證人,小組成員沒有閱讀報告——表明他們的判斷是基於指控而不是證據——而且約翰無法根據證據進行陳述,因為他在學校的紀律程序中沒有看到它。學校也沒有收到簡關於指控的書面聲明。
他後來被判有罪,「主要證據是性暴力。」
地區法院駁回了這名男學生關於正當法律程序的指控,但上訴法院法官小組不同意這一裁決,並恢復了訴訟。法院認為約翰應該被允許繼續他的訴訟。
巴雷特在就「多伊訴普渡大學」案例中寫道:「普渡大學的法律程序甚至沒有達到一所普通高中都必須向面臨停學的學生所提供的正當程序。」
巡迴法院還認為約翰關於《第九號修正案》(Title IX)的說法似乎有道理,但補充說,他「可能會面臨提供證據的問題,那些只依據事實的調查者可能不會相信他所做的推斷。」
《卡托最高法院評論》(Cato Supreme Court Review)的出版人夏皮羅(Shapiro)對此評論說,這個案子很重要,因為它表明,巴雷特非常重視憲法所規定的,對個人權利和正當法律程序的保護。
持槍權
在2019年的「坎特訴巴爾案」(Kanter v. Barr)中,巴雷特表達了她對持槍權利的支持,該案挑戰了剝奪非暴力罪犯人士的持槍權利的聯邦法律。一位承認犯有「坎特訴巴爾案」郵件欺詐罪的商人申訴稱,該法律侵犯了他的憲法第二修正案賦予的攜帶武器的權利。
該案兩位法官都是由共和黨總統羅納德·里根任命的,他們以2比1的多數票表示,聯邦法律和威斯康星州的相關法律都是符合憲法的。
巴雷特在她的反對意見中說,自從本國成立以來,立法機構已經剝奪了那些被認為是危險人物的持槍權。
她寫道:「歷史與常識是一致的:它表明,立法機構有權禁止危險人物擁有槍枝」,「但這種禁止權力只適用於危險人物。」
她補充說,儘管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在保護公眾免受槍枝暴力方面有著強烈的願望,但他們未能證明這位擁有槍枝的企業主會構成危險。
她說:「第二修正案賦予了這項與自衛的自然權利密切相關的個人權利,而沒有限制公民參與。」
夏皮羅表示,坎特案也很重要,因為「它表明,巴雷特認真對待了憲法第二修正案的文本描述和歷史,同時也考慮了人們對持有槍枝的重罪犯的理解,以及其歷史意義。」
他說:「她的反對意見比多數派意見要長。這是一篇理由充分的學術著作。」
移民問題
巴雷特曾就多起移民案件做出了裁決,並在很大程度上站在了川普政府一邊。在一項多數裁決同意下級法院否決伊利諾斯州政府的限制「公費移民」規定的案子中,她提出了反對意見。這項規定限制了那些被認為可能會依賴公共援助的新移民的資格。
她不同意挑戰者將他們的論點描述為「不同意」一項「政策選擇」。她還說,「訴訟不是解決政策糾紛的工具。」
今年早些時候,最高法院解除了第七巡迴法院維持的針對這項法規的禁令。
巴雷特還在另一個案件中發表了多數意見,這個案件被引用為「亞法訴蓬佩奧」(Yafai v. Pompeo)。在這個案件中,她同意美國國務院的一項決定,即拒絕向一名美國公民的妻子發放簽證,理由是她試圖將兩名兒童偷渡到美國。儘管這些孩子的父母表示,他們已在一次事故中喪生。她的簽證申請被重新審核,但被拒絕了。
多數法官支持下級法院依據「領事不可複審原則」駁回此案的決定。「領事不可複審原則」旨在阻止法院審查領事官員在海外做出的簽證決定。
巴雷特還認為,原告沒有表明美國領事官員的行為是惡意的,並說拒絕簽證申請的決定是真實的、合法和善意的。她說,這名官員要求獲得更多的文件,這「表明他希望得到正確的答覆」,大使館還給原告的律師發了一封電子郵件,這「在對偷渡指控做出回應時,展示了拒絕原告簽證的善意理由」。
罪犯
夏皮羅說,巴雷特在與犯罪有關的案件中做出裁決時,已經表明她「既不是條件反射式地支持執法部門,也不是本能地去支持刑事被告人。」
她拒絕給予濫用權力和侵犯憲法權利的執法官員享有豁免權的資格,而在其它案件中,她裁決政府對刑事被告有豁免權。
夏皮羅說:「她處理事情的方式很有條理。」
在「雷恩斯伯格訴本納」(Rainsberger V. Benner)一案中,她起草了多數派意見書,否決了一名提交了虛假信息的偵探的限定豁免權。限定豁免權是一種保護公職人員免受民事責任的法律保護。
她在意見書中寫道:「故意使用虛假陳述來確定合理的原因是不合法的,這一點再清楚不過了。」
2019年,她撤銷了一項定罪,這項定罪決定是在美國緝毒署(Drug Enforcement Agency)特工搜查了一名嫌疑人的公寓後做出的。當時特工們徵得了屋內一名不住在那裡的婦女的同意,對公寓進行了搜查。
巴雷特代表多數法官在意見書中寫到:「警官門認為穿著浴袍開門的一位女性有權同意搜查一位男性嫌疑人的住所,這合理嗎?」
她補充道:「警官們可以合理地推測這名女子在公寓裡過了一夜,但這也只是一件浴袍能帶給他們的推斷。如果沒有更多的證據,他們就不能得出她和嫌疑人共同擁有或控制房產的結論。」
在另一個2019年的案件判決中,她反對給予一名刑事被告人身保護令。該被告辯稱,他的正當程序權利受到了侵犯,因為該州扣留了有利於他案件的證據。
巴雷特說,她之所以持不同意見,是因為多數派意見「沒有給予印第安納上訴法院尊重」,而這是聯邦法律所要求的。她說,儘管她認為扣留證據違反了最高法院1963年的一項裁決所規定的正當程序,但「這既不是違反,也不是不合理地適用已被明確確立的聯邦法律,讓印第安納上訴法院得出相反的判決。」
其它個案
在「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訴AutoZone」(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v. Autozone)一案中,該委員會要求法院重新審查一項判決。該判決裁定一家名為AutoZone的商店,在將員工轉移到單獨的設施中的過程中,利用種族作為決定性特徵。聯邦政府認為這家商店違反了《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第七條(Title VII),該條款規定雇主不得按種族對員工進行分隔或分類。
當時剛剛坐上法官席的巴雷特,和她的四位同事一起否決了對此案進行全面複審。巴雷特沒有參加對上訴案件作出裁決的三名法官小組。
責任編輯:李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