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庇護下 中國水電七局榨財迫害職工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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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5日訊】編者按:應王全鑫先生本人的要求,我們在此發表他署名的報告及申訴材料。在中國,”小人物”遭遇不平而投訴無門,或投訴後因官官相護而使迫害更甚的事件,實在是太多了,以至於許多人對之報以見怪不怪的冷漠,直到那种不平的遭遇落到自己的頭上,這种冷漠才可能改變。

這是中國目前特有的又一個惡性循環:悲劇和不平太多而使人們對其不再憤怒,沒有憤怒的冷漠又醞釀著更多的悲劇与不公。

為了讓更多的人知道他們所遭遇的不平,也為了打破這种惡性循環,香港中國勞工通訊在受害者本人要求或同意的前提下,將以特刊的形式發表了他們的呼吁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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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退出工會的報告

工會:

我是1966年參加工作到水電七局的,記不清是哪年加入工會的了,但絕不會少於二十年。自入會到現在,工會既不能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又不能替我排懮解難,根本沒有”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沒有”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所以我已沒有必要再保留我的會員身份了。現特履行書面手續退出工會。

  此致
   敬禮!

水電七局保衛部
王全鑫

 2002年4月12日

抄送:四川省總工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

附:
水電七局工會既不能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又不能替我排懮解難的事實太多,僅舉兩例:

a.水電七局沒有經過任何程序、沒有任何手續地長期克扣我的工資(先是人勞處私分我的工資含量獎,我訴諸法律後他們又采取克扣我的崗位工資、施工津貼費和基本工資等來進行瘋狂的報复),工會熟視無睹。

b.我愛人下鄉11年返城後一直沒有工作。從八十年代初開始因物价上漲和我家沒有增加就業人口造成生活困難那十几年到現在,我沒有得到工會一分錢的困難補助。今年,沒有下過一天崗的雙職工有困難補助,而我這個下崗5個月靠一個人的下崗生活費維持夫妻兩個人生活的職工卻沒有困難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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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遭遇——人民法院庇護下的中國水電七局迫害職工,攫取財富紀實

開頭的話:我長期受中國水利水電第七工程局(簡稱水電七局)的欺凌、壓榨和迫害,工會既不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又不替我排懮解難,我決定退出工會。現在,我把部份材料寄給你(中國勞工通訊),請替我交給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人權組織、請選重要的在互聯网上發表。謝謝!

背景材料:

我17歲到水電七局當工人,至今已整整三十六年了。我的愛人是1969年下鄉的知青,直到全國解決知青問題時才有了返城參加工作的希望。然而水電七局卻硬頂著關於”對与職工結婚的,盡量安排到職工所在單位”的規定,硬是不解決工作,迫使我愛人於1980年從農村遷到水電七局待業至今(水電七局地處邊遠山區,無法自謀職業,可他們連臨時工也不讓我愛人做一天)。二十餘年來,先是糧油蔬菜副食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飛漲、後是由職工承擔的各种費用以瘋狂的幅度增加,我家四人的生活和子女的學習費用,全靠我一人用那點微薄的工資來支撐,生活的艱難可想而知。在這种情況下,我沒有經濟實力去同大大小小的領導聯絡感情,他們便處處整我,使我更加貧困,由此惡性循環。

一、克扣工資、制造冤案:

水電七局原總經濟師方可權(1996年7月被免職)因恨我在職工中談論他侵吞我的單項獎金,便指使人事勞動處(簡稱人勞處)整我。於是人勞處處長楊培文從1993年10月起沒有給我任何手續、不給我講任何理由地無期限克扣私分我的工資含量獎(獎金),并且在1994年6月恢复工資含量獎四個月後(即1994年10月)又繼續無期限克扣。反映一年多無人理睬,我於1995年元月訴諸法律。於是,他們又采取無期限克扣我的崗位工資、施工津貼費和基本工資等等來進行瘋狂的報复。訴訟情況如下:

訴訟期間,勞動仲裁和一二審辦案人員同水電七局委托代理人楊培文(克扣我工資者)串通一气,長期隱瞞把連影子也沒有的”1993年3月安排我去東西關項目經理部工作我不服從,同年5月安排我去工業公司工作我又不服從”認定成事實所依据的偽證詞及其他偽證詞。勞動仲裁以偽證詞為依据得出我”未接受人勞處工作安排”的結論後,以”在待崗期間被停發獎金應予支持”裁決我敗訴(請注意:克扣我的獎金時水電七局還沒有搞待崗);一審仍以偽證詞為依据認定我”不服從組織分配”,以克扣我的獎金和崗位工資等是”按規章辦事,以制度管人的具體表現”判決我敗訴;二審繼續以偽證詞為依据認定我”不服從組織的工作安排”,認為水電七局沒有經過任何程序、沒有任何手續地無期限克扣我的工資是”作為待崗人員,并扣發獎金、崗位工資和停報交通費的行為,是按規章制度辦事,以制度管人的具體表現,是正确的”,判決我敗訴。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真是奇怪,對眾所周知的事實能夠睜著眼睛說瞎話予以否認,對連影子也沒有的事情卻能夠認定成事實。不過,只要看看法官們的表演就不奇怪了。一審法官謝冬平在開庭時心不在焉,不時從左胸口袋里掏出与案件沒有私毫關系的彩色照片欣賞,卻异常偏袒楊培文。當我向法庭出示1993年6月30日調我到人勞處的調令(我已按要求去報到,工資關系已轉去)以推翻楊培文捏造的”1993年3月安排我去東西關”時,謝冬平赶緊叫書記員:”記下來,記下來,人家是下了調令的!”要書記員把楊培文捏造的安排我去東西關項目經理部記成”是下了調令的”。那樣子那語气哪里像是法官在審理案件喲,簡直就是一個潑皮在那里發淫威。至於他私下給我講,說他的工資低,愛人上夜大學使他欠了許多債,他窮來連衣服也沒有穿的是什麼意思,我想大家都明白。二審開庭時,代理審判員劉一銘同書記員李怡秋在審判台上打情罵俏,竟不時發出竊竊笑聲。樂山市中級法院告申庭的王明洪法官連我的再審申請書都沒有看過就駁回了我的再審申請。四川省高級法院告申庭的王齊法官在我找了他無數次後答复我,說已把我的再審申請書交給張賓文法官辦。當我找到張法官時,張卻說沒有交給她。我再找王法官,王說交了。如此反复多次。直到有一天王張兩法官都在各自的辦公室,我請他們當面落實時,王說:”我放在她的桌子上了。”我把王的話告訴張後,張說:”放在桌子上了?那你在這里面找找看。”於是,我才在張法官辦公桌旁邊的一堆約60厘米高看來是要作廢紙處理的材料中找出了我的再審申請書……

四川省高級法院對我的申訴复查後,陳俞江法官答覆說水電七局扣我工資的原因是我待崗,所以”職工獎懲規定對我不适用”。我補充了我沒有待崗的證据後,他們卻連老百姓也要恪守的”口說無憑”也不顧,以無中生有的人勞處曾”多次口頭通知我到東西關或工業公司”來認定我”未接受組織安排”,從而駁回我的再審申請。原總經濟師方可權從1992年3月起侵吞我的單項獎金、人勞處從1993年10月開始私分我的工資含量獎、我剛申請勞動仲裁就開始克扣我的崗位資、他們剛拿到一審我敗訴的判決書就開始克扣我的施工津貼費、二審我敗訴後又開始克扣我的基本工資等,一直到1998年4月結束,均沒有經過任何程序,既沒有給我任何手續,更無文件通報,明擺著沒有按任何規定辦。四川省高級法院閉口不談水電七局扣我的工資是不是按國家或水電七局規定的程序和手續辦的,卻先來個”根据水電七局的有關規定”,然後說”停發你的獎金、崗位工資及其他費用是正确的”。”根据有關規定”辦事正确与否,連小學生也知道,還用得著高級法院來作”是正确的”結論嗎?四川省高級法院駁回我的再審申請後,我又分別於1999年10月、2000年5月和10月、2001年2月和7月、2002年3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一直杳無音信。

二、官辦工會根本不維護職工的權益:

水電七局在訴訟中辯稱克扣我的工資是我”不服從組織分配”、人民法院的判決和駁回再審認為我”不服從組織的工作安排”或”未接受組織安排”。事實是從1993年10月起扣我的獎金,楊培文的答辯和判決書也是這樣認定的。就算捏造的”1993年3月安排王全鑫去東西關工作、同年4月……并安排王全鑫到工業公司上班”我均不服從,确有其事,到10月才扣獎金已違反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水電七局關於”開除處份不得超過五個月,其它處份不得超過三個月的規定”。事情經過是, 1993年7月3日我接到人勞處於6月30日下達的要我到人勞處報到的調令、我於7月5日到人勞處報到、我的工資關系於8月27日被轉移到了人勞處(9月1日起由人勞處考勤)。水電七局的綜合獎(簡稱獎金)是當月考評,下月發錢。如果7月份我違反了水電七局的規定,那8月份就該扣我的獎金,可8月份沒有扣。如果是8月份忘了扣,那9月份總該扣吧,可9月份也沒有扣,說明我沒有違反水電七局的規定,這是其一。其二,9月份,我的工資關系在人勞處,由人勞處考勤。人勞處說不出9月份我違了反水電七局的什麼規定,卻扣我10月份的獎金(對9月份工作的考核)顯然沒有道理。其三,如果是在我的工資關系被轉移到人勞處以前扣我的獎金,說扣我獎金的理由是我不服從去東西關或工業公司的安排可能還說的過去。人勞處在我的工資關系被轉移到人勞處一個多月後扣我的獎金,卻說扣獎金的理由是我不去我的工資關系不在那里的東西關或工業公司,這不荒唐嗎?其四,如果是我的工資關系被轉移到了東西關或工業公司而我沒有去,那該扣我的獎金。試問,他們把我的工資關系轉移到了人勞處,我能跑到我的工資關系不在那里的東西關或工業公司去上班嗎?

人勞處從1993年10月起長期克扣我的獎金,并且是在1994年6月恢复獎金四個月後又繼續無期限克扣,迫使我訴諸法律後又采取克扣我的崗位工資、施工津貼費和基本工資等等來進行瘋狂的報复,這些,水電七局工會是非常清楚的。訴諸法律前,我曾數十次找局工會,要求解決。答覆倒挺爽快,每次都是”給人勞處說一說”,局工會這”說一說”說了一年多也沒有給我解決一分錢的問題。後來的答覆更乾脆:”又不是我工會扣你的錢!”訴訟共開庭四次(勞動仲裁一次、一審兩次、二審一次),水電七局工會沒有派一個工會代表或職工去旁听過一次。所謂的公開審理,實際上只有我和楊培文兩人到庭(水電七局委托的律師一次也未到庭、二審時我請了一個律師),即沒有一個知情的人到庭旁听,任憑楊培文在法庭上說瞎話。

我們再來看看工會是怎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水電七局人勞處長期克扣我的工資,工會不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也就算了、我訴諸法律後工會不派人去旁听(如有知情人在場,楊培文不敢那樣大膽睜著眼睛說瞎話)也就算了,可就連我要求工會給我出具一張我的經濟狀況證明他們也堅決不同意。1998年四川省高級法院受理了我的申訴後,水電七局工會赶緊出面調解落實我的工作。雖經我再三申明我是學水工建築和經濟管理的,對保衛工作一竅不通,可他們仍要我服從党政工三家聯合研究的決定,到保衛處消防科管理崗位工作。到保衛處後他們整我去守報警器,雖經我數次向工會要求按白紙黑字寫的”安排到保衛處消防科管理崗位工作”,他們仍然置之不理。2001年6月,水電七局違反1998年11月他們同我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整我下崗。我數次找工會,要求解決,工會仍然置之不理。

三、騙人的司法監督:

人民法院審案根本不是擺事實講道理,為偏袒財大气粗的強者,他們不是偷換概念就是指鹿為馬,不是斷章取義就是強詞奪理,不是無中生有就是牽強附會,或者乾脆睜著眼睛說瞎話整沒有錢的弱者敗訴。我的訴訟經歷就是最明顯的例子。

現在我們來看看司法監督。勞動爭議案我敗訴後,在向法院申請再審的同時,我還向各級人大、各級檢察院提出申訴。我曾數次找沙灣區人大、樂山市人大、四川省人大,他們每次都是說把我的申訴材料轉交給了法院,根本不起任何作用。我又數次向全國人大申訴,所有的申訴信均石沉大海。所以我敢說所謂的人大監督完全是騙人的鬼話。我在向各級人大申訴的同時,還向檢察院提出申訴。沙灣區檢察院因我不能為他們解決”經費困難”,蔣明富檢察官便明确給我說:”我知道你有道理,但我安逸說你沒有道理呢,你去告球你的!”四川省檢察院接待室的劉主任則說的:”我們才不給你當槍使哩,他們(指下級檢察院)不抗訴,我們就不抗訴。”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我的指責”如果法院審案都像審這個勞動爭議案一樣把連影子也沒有的事認定為事實并用”作為”來判決,不知道要錯殺多少無辜”竟無動於衷。

從1995年我打勞動爭議官司開始,我又打了几次官司,同几個人民法院打了交道後,才知道現在的人民法院已經墮落到認錢不認理的地步。你要打官司,人民法院首先會從訴訟費上讓你望而卻步。挂在牆上的訴訟費收取標准,那只是給人看的,實際收取則大有文章,至於1998年搞的所謂”清退訴訟費”更是無稽之談。還是看看事實吧。

1996年元月勞動爭議官司敗訴後,我馬上就進行申訴。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我的申訴,於1996年5月14日收取我300元錢,收据上注明了案件受理費150元、其它訴訟費150元,并給我說包含了再審費,再審時就不另收費了。後來,辦案法官王明洪連我的再審申請書都沒有看就駁回了我的再審申請,也就是根本沒有再審,卻堅決不退我的再審費。著名譽權訴訟規定為每件50元,加上其它訴訟費也不會超過100元。可1997年5月我向樂山市沙灣區起訴楊培文侵害名譽權時,他們為阻止我(怕牽扯出勞動爭議案枉法的事實),竟將訴訟費提高為1000元,是規定的20倍。隨後,我到樂山市沙灣區福祿鎮法庭起訴楊培文,收費變為300元。福祿鎮法庭開庭一次,休庭時宣布,下次開庭時間另行通知。可還沒有等到另行通知,福祿鎮法庭的上級法院沙灣區法院的謝冬平(勞動爭議案審理法官)赶緊通過關系從福祿鎮法庭調走案卷,沙灣區法院調去案卷後不僅不再開庭、不僅枉法判決我敗訴,還故意在一審判決書上違反”上訴費同一審訴訟費”的規定,又故意把上訴費提高為500元,并堅決不同意我免交或緩交訴訟費,整我當時湊不夠500元交上訴費而”超過了上訴期”,對我的數次申訴,先是連哄帶騙,後來乾脆置之不理。1998年”清退訴訟費時”,我要求按《訴訟費收取標准》退還多收的部份(同時要求樂山市法院退還未再審的再審費),兩家法院都堅決不退。

我隨水電七局搬遷到郫縣後,因水電七局售給我的住房有多處質量問題(主要是地面空鼓,也就是地面底下是空的,人站在地面就象站在鼓上),經多次反映水電七局置之不理,於是我訴到郫縣法院。郫縣法院認為我所訴的質量問題屬單位內部解決范圍,裁定不予受理。我上訴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他們收了我50元錢的上訴費後駁回了我的上訴。我認為法院沒有審理我的住房質量問題,不應該收我的上訴費。成都市法院回答說,他們審查了郫縣法院不受理的理由,所以要收錢。也就是說,法院根本沒有為我的要求給任何說法、根本沒有涉及實質問題卻不退我的錢。

四、奪我口中食、剝我身上衣:

我的愛人是1969年4月下鄉的知青,她的父母是沒有工作的城鎮居民,分別於1957年和1972年去世。全國解決知青問題時,由於她沒有父母生前所在的單位管,按中共中央(1978)74號文規定應該由我所在的單位即水電七局安置,但水電七局硬是不管,迫使我愛人於1980年3月從農村遷移到地處邊遠山區的水電七局待業。當時我愛人身體健康,雖經我無數次要求(包括書面申請),他們不但不安置,就連多如牛毛的臨時工也不讓我愛人做一天。我愛人實在想不開下鄉11年返城後連臨時工也做不成而精神失常,1990年精神失常時被診斷為精神病。待到1997年隨水電七局搬遷到城鎮(四川省郫縣),她已人老珠黃疾病纏身,我愛人的一生就這樣讓水電七局毀了。我的女儿1997年6月從水電七局技校畢業,實習(一年)期滿即待崗至今。1998年4月,也就是四川省高級法院受理了我的再審申請後,水電七局安排我”重新上崗”,說原固定工身份不算數了,於1998年11月同我簽訂了經樂山市勞動局鑒證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這伙言而無信的騙子在2001年6月又說勞動合同不算數了,整我再次下崗。

水電七局的蛀虫們貪得無厭,是永遠也滿足不了的。他們整我愛人待業一輩子還不滿足,又整我的女儿長期待崗;他們整我的愛人待業一輩子、整我的女儿長期待崗後仍不滿足,還整我一次又一次下崗(按他們詭辯的克扣我的工資是我待崗算,我是兩次下崗)。就在他們整我一家人都失業、整我用一個人的下崗生活費來維持我和愛人兩個人的生活的同時,大大小小的領導們全家卻沒有一個人下崗。看來,他們和他們的後代永遠都該有工作,我們和我們的後代就該永遠失業,真是蛇蝎也沒有他們毒,虎狼也沒有他們狠。過去,水電七局把獎金分成工資含量獎和單項獎(單項獎比工資含量獎多數倍甚至更多),工資含量獎按由職務确定的系數隨工資發放,單項獎由各單位各部門領導發給下屬(給多給少沒人管,由他們任意侵吞)。他們這樣榨取還不滿足,便長期不漲工資(按國家規定漲的兩級兩崗工資也作為”檔案工資”不兌現)而把工資含量獎和單項獎合在一起弄的比工資還高,仍由各單位各部門領導發給下屬,在”要拉大差距”和”要保密”的幌子下大肆侵吞職工的血汗錢。他們公開說:”不管你的工作干的多麼好,我想給你就給你,想給你多少就給你多少!”就是這樣他們仍不滿足,又”改革”成按崗位定工資,即把職工分成工人崗位和管理崗位,把工人崗位以低工資确定,取消獎金(改革後,工人的月收入減少200多元)。管理崗位的工資沒有減少不說,每月還有工人工資的倍數的獎金(僅2001年的年終獎就是工人的數倍)……看來水電七局的蛀虫們就是把這個大型國有企業變成了自己的私有財產也不能滿足。水電七局人勞處處長楊培文(長期克扣我工資者)仗著是中共水電七局党委委員,橫行霸道為非作歹。楊培文在郫縣早就分有一套住房,水電七局搬遷郫縣時,又分給他一套大面積的,把他原來那套分給了職工張某。楊培文搬入大面積住房後,据不交出原住房,他要留給尚在上高中的儿子……如果再分給他一套面積更大的住房,可能他又要把原來的留給孫子了。

五、專橫跋扈、与土匪無异:

我愛人從農村遷移到水電七局時是先搬遷到水電七局技校(當時我在那里學習)。

1981年水電七局派汽車把我家從技校搬遷到約150公里外的銅街子電站工地,安排住在空閑的集體宿舍。過了約兩年需要用集體宿舍時他們卻說是我強占的,在不給我哪怕是一小間簡易住房和收取我數月的高价房租(經濟懲罰)後,又把我的全部家當扔到街上,任憑風吹雨打達一周,迫使我愛人帶著女儿搬遷到已經基本無人居住的原龔嘴電站工地,我帶著儿子住在銅街子電站工地,整我把那點微薄的工資分作兩地生活用(兩個工地相距約50公里)。水電七局現在的土匪行為同八十年代相比,是有之過而無不及,限於篇幅,就不一一列舉了。

下面是我電郵給您的材料中有關人員的電話號碼:
水電七局原法定代表人、局長兼書記邳大興028-83323006 / 028-83337612
水電七局現局長范集湘028-87886406 / 028-83378060
水電七局局工會主席王永和028-87886402 / 028-83324137
水電七局人勞處處長楊培文(無期限克扣我工資者)028-87886374 / 028-87886412-8254
水電七局原人勞處副處長黎海濱(提供偽證者)028-87886412-8310或8157

水電七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事實、水電七局工會根本不維護職工權益的事實以及司法監督形同虛設的事實太多太多,就不一一列舉了。我愿為我說的承擔一切責任。

強烈譴責中國水利水電第七工程局長期欺凌壓榨和迫害職工!
強烈譴責人民法院枉法斷案!
強烈要求人民法院再審(1995)樂民終字第270號勞動爭議案(民事判決)!

注:凡由我提供的書證均有原件,可用掃描提供全文;其餘的有复印件,可用掃描提供全文。(無論誰需要,均可提供)

四川省郫縣成灌東路347號33棟1單元2號 王全鑫
郵編:611730  電話:028-8791006
E-mail:wangquanxi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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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國勞工通訊(//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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