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柏橋:再談賴昌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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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6日訊】賴昌星政治庇護案經過加拿大移民法庭長達一年多的審訊,終于于上個月底作出裁決。法庭認為,賴昌星夫婦在提出難民申請前,已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拒絕其政治庇護申請。
當賴昌星案塵埃落定時,我們有必要再回過頭來檢討一下為什么此案能引起廣泛爭議,甚至不乏對腐敗問題深惡痛絕的民運人士為賴昌星開脫。
我認為這次爭論是由于一些朋友對以下几個方面的概念及其關系認識不清造成的:一是人權与權利,二是政治難民与政治斗爭,三是無罪推定与言論自由。今天我主要跟大家談談人權和權利的概念及它們之間的關系。
過去有人在為賴昌星開脫時曾表示:“他有潛逃的權利。潛逃是為了确保自己的生存權。生存權是每一個人都應有的基本人權”,甚至還宣稱“他有作偽證的權利”。很顯然這种說法是荒謬的。
何為人權?顧名思義,人權是指人人應享有的若干權利与自由。這种權利与自由不因种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等因素影響而有所不同。人權帶有天然性,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被剝奪。如世界人權宣言所規定的“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已被普世認同為天賦人權。
但是,人權概念具體化過程中產生的爭論兩百多年來始終存在。如大赦國際提出的廢除死刑就是一個典型例子。大赦國際認為,死刑是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但是,包括美國、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仍保留死刑。而且,聯合國《公民權利与政治權利公約》也只規定:“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嚴重的罪行的懲罰 ”。也就是說并不反對死刑的存在。因此死刑處罰到底算不算違反人權還是一個尚在爭論的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人權具有兩個特性:一是人權的道德性,二是人權的法律性。具有法律性的人權概念是指已經被普世所認同,并被載入各國憲法及相關法律的那一部分;而道德性指的是,有些人權概念還僅僅是作為一种理念出現,尚無法律效力。包括部分聯合國人權公約所載明的條款。
權利又是什么呢?通常來說,它是法律意義上的一個概念,即公民依法行駛的權力和享受的利益,与義務相對。由于權利与法律的必然關系,隨著法律的修改,公民的權利也會有所變動。与人權相比,權利的概念更接近于一种社會契約的關系。因此,在一個有序社會中,我們可以批評某一條法律規定,要求某种權利;但是我們必須始終遵守現成法律,并通過立法來獲得所要求的權利。也許有人會說,過去我們在中國僅僅因為言論而遭法庭治罪,是否說明我們沒有自由言論的權利了呢?這樣推理是不正确的。導致我們被定罪的原因不是因為法律沒有賦予我們自由言論的權利,而是政府及法庭違法剝奪了我們的權利。因為不僅言論自由屬于天賦人權,而且,中國的憲法也承認了這項不可剝奪的權利。因此,從法理上講,我們仍然享有自由言論的權利。
總之,人權与權利的關系是一种交叉的關系。因此,我們在談論人權与權利時,要明确它們的具體內涵。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理清了人權、權利的概念及它們与道德、法律的關系,我們就不難看出賴昌星案的本質。它既不是人權問題也不存在權利被剝奪問題。因此,對于法庭以外的人來說,我們只需判斷賴昌星是否有走私行賄等刑事犯罪的嫌疑。如果結論是有,那么我們就應該支持將賴昌星送交法庭處置。如果我們斷定賴昌星無罪,我們就應該為他請命。如今加拿大法庭已認定賴昌星有罪,如果我們再宣稱賴昌星無罪進而為其開脫,就顯得有點荒唐了。
(自由亞洲電台特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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