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證實藏丸仔可囚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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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9日訊】搖頭丸傳入台灣只有短短五、六年時間,但蔚然成風,大有取代海洛英和安非他命成為毒品市場主流的趨勢。台北、高雄、台中三個大城市的的士高更是搖頭丸的集散地,幾乎每夜搖不停。
據太陽報6月9日報導﹐由於搖頭丸日漸氾濫,台灣當局在一九九九年底將搖頭丸列入「第二級管制藥品」,加強管制。根據台灣現行法例,持有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更嚴重的情況是,若有人指證蘇持有毒品,又將毒品送給友人吸食,那就可能被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界人士指出,若蘇只是單純的持有毒品,那要由法官判決;但如果他已吸毒成癮,檢察官將會在檢驗結果出爐後,送往看守所強制勒戒觀察。
一般而言,台灣當局對服食搖頭丸者,不會馬上作刑事起訴,先會將有關人士送往戒毒所「觀察勒戒」,時限一般是七至十日,如果在觀察後認為當事人「有悔意」,就不會作起訴。如果第一關未能通過,服用搖頭丸者會被勒令強制戒毒,時限一年。(//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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