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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1日訊】主要官員問責制雖由行政長官董建華一手籌劃,但他只能依例向中央報請任命,實際任命權及免職權均屬北京。《基本法》四十八條、六十一條及一百零一條亦明文規定,特區高級官員不能擁外國居留權,需是本港永久居民及中國公民。
據明報6月21日報導﹐有政圈人士表示,董建華過去呈交中央審批的名單,都得到本地親北京人士及港澳辦的支持,亦順利獲批,這次「逾期未覆」殊不尋常。
消息指出,過去董建華提交的官員名單,一般都經本地親北京圈子上達港澳辦,亦獲上述人士支持,中央在審批前獲悉消息,提反對意見的可能性便極小。另外,董建華現階段愈遲公布名單,民間疑竇愈大,這樣只會破壞市民對問責制的信心。
《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的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長、入境事務處長、海關關長均須由特首報請中央任命。過去雖有消息指有關任命只是形式工作,中央不會運用否決權,但特區政府一向遵從憲法上的規定。這次特區政府以程序未完成,押後公布名單的時間,顯示中央的任命具實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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