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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級上訪就是“精神病”?人瘋沒瘋到底誰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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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7日訊】據南方网7月17日消息﹐ 最近,國內一些媒體相繼報道了黑龍江省農婦黃淑榮被有關机构強行送進精神病院的消息。一個被20多位精神病專家會診鑒定為“連輕微精神病都不是”的農婦,僅僅因為上訪反映當地的干部問題,就被地方信訪部門莫名其妙地鑒定為精神病人,并多次強制送進精神病院。這樣的消息讓人心寒。

事實上,黃淑榮早就不是第一個有此悲慘遭遇的人了。記者留心過,近些年來,不時有因為虛假或者違法的精神病鑒定事件被媒體披露。而在這些事件中,很多被鑒定人是因為越級上訪反映問題,而惹惱了地方政府的官員,被政府認為是“影響穩定”的因素,從而被莫名其妙扣上“精神病人”的帽子。

姑且不去探究這類事件的深層次社會和政治原因,僅就精神病鑒定本身來說,就存在一系列的問題。

為什么要對精神病人進行鑒定呢?這是因為涉及到對被鑒定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問題。按照中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中國《刑法》則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后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确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以看出,認定一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涉及到民事和刑事的很多重大問題。

此外,一個人是否屬于精神病,還和此人的名譽有很大關系。顯然,如果一個人被認定為精神病人,他將面對社會和旁人的异樣眼光,個人聲譽也將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如果將一個本屬正常的人鑒定為精神病人,不僅可能導致民事、刑事方面的司法判斷錯誤,還會直接侵害本人的名譽。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至今為止,除了有關司法解釋對涉及刑事訴訟的精神病鑒定作了一些零星的規定外,中國尚沒有一部規范精神病鑒定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這就導致精神病鑒定存在法律上的很多盲點,而有關机构恰恰利用了這些盲點。(//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