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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塘沽協定》的“華北停戰會議”
1933年5月22日,在蔣介石、汪精衛授意下,何應欽派熊斌為中方首席代表,与關東軍副參謀長岡村宁次在塘沽倉庫樓上談判。
31日,中國代表同意了日方提出的停戰協定草案,一字不改,正式簽署了《塘沽協定》。
協定規定(1)中國軍隊撤至延慶、昌平、通州等一線以西、以南地區,不能越線前進;(2)日軍為确認第1款的實行情況,隨時可以用飛机或其它方法視察,中方應予以保護;(3)日軍在确認中方已遵守第1款時,自動撤歸長城線;(4)長城線以南及第1款所示之線以北以東地域的治安維持,由中國警察机關負責。協定實際默認了日本對東三省和熱河的占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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