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監督不周 將嚴格規範政府附屬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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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1日訊】現行「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執行可依業務實際需要,報行政院核准後先行辦理。因為可能產生國會監督不易的問題而引發在野黨立委質疑。立法院預決算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修正「預算法」第八十八條,對國營事業等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運用情形,增列更嚴格規範。不過為了避免緊急狀況的發生,在朝野協商後,條文也修定為如遇緊急災害因應動支,或是附屬單位預算未完成審查的狀況下,相關動支則不在此限。
據聯合新聞網三十一日報導,立法院預決算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修正「預算法」第八十八條,對國營事業等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運用情形,增列更嚴格規範。初審條文明定,未來行政部門動用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的重大計畫,均需送立法院備查,不得僅報經行政院核准即可。
現行「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執行可依業務實際需要,報行政院核准後先行辦理,引發在野黨立委質疑。提案修正的親民黨立委殷乃平、李桐豪指出,原先條文規定有規避「預算法」監督之嫌,將預算外支出視為業務支出而逕行支付,並列入當年決算,產生國會監督不易的問題,因此親民黨團提案修正該條文。
修正條文將原先附屬單位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便可先行動支預算的規定,修正為需依「經營環境產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也就是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內,報經行政院核准者,方可先行辦理。
修正條文同時規定,營業基金動支每筆數額新台幣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重大預算,應送立法院備查。不過為了避免緊急狀況的發生,在朝野協商後,條文也修定為如遇緊急災害因應動支,或是附屬單位預算未完成審查的狀況下,相關動支則不在此限。主計長林全對條文修正方向態度保留,他擔心把相關的動支條件加以限縮,預算法中又沒有關於特種基金經費留用、編列特別預算等彈性措施,未來恐將限制特種基金營運效能,甚至喪失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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