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信箱: 卓越人士移民申請中的一個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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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4日訊】在卓越人士(EB-1A)移民申請中﹐法律要求申請人或受益人已在一個科學﹑教育﹑體育﹑藝術及商業領域內達到非常頂尖的水平﹐是非常少的一群優秀人士中的一員。為了衡量一個人是否達到非常頂尖的水平﹐移民局制定了一個有十條標準的參考性指標﹐滿足其中三條可以構成申請卓越人士移民的基礎。
問題是﹐在一些情況下﹐許多處于中間狀況的申請人都可以滿足其中的三條或四條。比如﹐一個做科學研究的人﹐一般會有幾篇文章發表﹐這是他們正常工作的一部分﹐但可以滿足他是學術文章的作者的標準﹐因為大多數學術雜誌都要求發表的文章有新的研究成果﹐所以能夠滿足“有創新性科學貢獻”那一條。如果他被會議邀請互相評審各自的會議文章﹐或在教授授意下評審別人送給教授評審的文章﹐他可能滿足了“作為他人作品的評審者”的標準。假如申請人的教授及研究組有一定聲望﹐也可以說他是一個傑出組織的關鍵成員。把許多人放在那些參考性標準中﹐即使一些還處在學習和訓練階段的人﹐都可以滿足作為卓越人士的要求﹐ 但卻可能不是法律所尋求的那種非常頂尖的卓而不群的人士。
實際上參考性標準僅僅是參考性的東西﹐不是說滿足其中三條就一定是卓越人士﹐還要看證據的強弱。比如說學術文章的作者﹐有的人有兩篇文章﹐有的人有二十篇文章﹐兩篇只能說明你是正常的大多數﹐而二十篇表示了一種連續的影響﹐也是經驗已積累到更高階段的標誌。同樣是專利﹐一些沒有商業價值﹐另一些則被商家或產業購買作為合資的一部分。同樣是發表在要求有新成果的雜誌上的文章﹐一篇發表後幾乎無人問津﹐另一篇發表一二年後有幾十個引用。
結論是﹐並非所有滿足十條參考性標準中三條的申請人都可以作為卓越人士。移民局要看每一條標準中所包含證據的強弱。另外﹐十條標準之外的東西也是有用的﹐只要它能把一個人從人群中的大多數中區分出來。比如一個有嚴格選拔標準的Fellowship﹐它不能達到國家或國際獎的水平﹐但它的嚴格選拔標準把被選的人同其他沒被選上的人區分開來。一些優秀的Ph.D學生也可以申請卓越人士﹐只要他能從人群的大多數中突出出來。所以﹐更為核心的問題不是從十條標準找到三條你能滿足的﹐而是你應確信並有證據﹐能從具有相同背景的人中突出出來。(//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