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淮南指現行管理外匯條例不宜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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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日訊】中央銀行總裁彭淮南今天在立法院指出,雖然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但資本帳並未完全開放,而現行管理外匯條例符合WTO及國際貨幣基金(IMF)的規範,並無窒礙難行之處;此外,外匯管理機制涉及財政部與未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現行管理條例不宜廢止。
財政部次長王得山也表示,現階段廢止管理外匯條例並非恰當時機,應該視經貿環境發展需要,再由財政部洽商央行研議,報行政院審議。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親民黨團提案廢止管理外匯條例,並提出中央銀行法條文修正草案,會中邀請彭淮南與王得山報告並備詢。
親民黨黨團認為,台灣加入貿易組織後,國際收支資本帳已經完全開放,應避免國際社會懷疑台灣外匯市場自由化的決心,因而提案廢止「管理外匯條例」,並修正央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彭淮南在報告時提出不宜廢止管理外匯條例的五大原因。他首先指出,台灣加入WTO,雖已符合WTO各項要求,但台灣資本帳並未完全開放,例如證券投資仍有管制;而台灣為小型的經濟體,進出口貿易佔國民生產總值的比率相當高,短期資金大量進出,容易導致匯率及貨幣供給額大幅波動,影響貿易成長與總體經濟穩定。
其次,現行管理外匯條例執行並無窒礙難行之處,目前民眾可自由持有及使用外匯所得,對於正常經濟活動所需要的外匯,例如有關商品、勞務等外匯收支的結購與結售,都已完全自由,只有短期及投機性的金融外匯收支,還訂有結匯額度的限制。整體而言,台灣管理外匯的做法符合WTO及IMF的規範。
彭淮南指出,現行管理外匯條例明定重要管理措施,例如,建立大額外匯交易申報制度提高國際收支統計外匯收支統計的正確性;授權央行指定並督導外匯銀行,以健全銀行外匯業務;同時明定申報不實、非法買賣外匯的罰則及違規銀行停辦外匯業務的規定,以落實必要的外匯管理。而且外匯管理條例賦予行政院在台灣內外經濟失調等特殊情況下,有採必要措施的權限,以因應外匯管制的緊急需求。彭淮南表示,基於以上原因,外匯管理條例有維持的必要,不宜輕言廢止。
彭淮南同時表示,現行外匯管理機制是否只能從修正中央銀行法取代也有斟酌的必要。他指出,現行央行法第33、35條雖有外匯管的規定,但並未涵蓋管理外匯條例各項管理機制;而親民黨團所提的央行法修正草案是否能配合央行法整體架構及銀行法等相關法律,仍需要進一步研究。
彭淮南並指出,現在管理外匯條例權責除了央行外,還涉及財政部與未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而且外匯緊急處置還特別規定是屬於行政院職權範圍。有關外匯管理機制的變革,在程序上應由央行與財政部先行研議,報經行政院提出相關法案,再送立法院審議。
彭淮南進一步指出,政府目前正在進行改造工作,其中「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已送立法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也在行政院審查中。行將在各項法案確定後,配合檢討修正中央銀行法,並會同財政部一併檢討「管理外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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