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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8日訊】根據《基本法》的規定,特首需對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而立法會可提出彈劾行政長官的議案,若行政長官因此解散立法會,而重選的立法會依然通過彈劾議案,特首便要辭職。
據太陽報4月18日報導﹐《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訂明,立法會可彈劾特首。首先是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特首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
調查委員會負責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政府決定。
雖然立法會沒有直接罷免特首及官員的權力,但《基本法》第四章中除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力外,同時也規定特首會在下列情況需要辭職: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特首拒絕簽署。
‧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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