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組織在德國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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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4日訊】大紀元歐洲專訊/2002年4月13日,國際人權組織“為了受威脅的民族”協會發表新聞公告,譯文如下:
Goettingen/Karlsruhe,2002年4月8日
控告江澤民違反刑法
“為了受威脅的民族”協會(Society for Threatened Peoples)四月八日向德國卡爾斯魯厄(Karlsruhe)聯邦檢察官指控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違反刑法。
本國際人權組織指控這位政治家犯下有關人身傷害、意圖謀殺的四項案件,以及指控他犯了重大人身傷害、限制個人自由与三項強暴案件。長達七頁的起訴書描述中國政府對運動、西藏与維吾爾族施以酷刑的惊駭案件。前述三類團體的人們均在公安監禁期間受到嚴酷的虐待。
起訴書提到的七名人士中,有四人在監禁期間被迫害致死、二名遭受永久性肢體殘廢傷害。雖然中國已批准簽署一份于1998年10月4日發布的防范酷刑与其他殘酷与非人道懲罰的文件,但誠如“為了受威脅的民族”協會秘書長帝爾門蘇爾克(Tilman Zuelch)所言:“中國政權仍然持續地違反本項協議,且握有權力者放任這一切的發生。”秘書長繼續表示:“我們希望聯邦檢察官嚴肅對待本案,各國間的反酷刑協定仍然具有效力,但當這項協定遭到侵害時,不論受害者及犯罪者的國籍為何,我們必須對其采用德國法律。”(江澤民在德國土地,就可以對他采行德國法律)江澤民預定自周一起訪德六天。
法律优先迫害案件為慣例
蘇爾克說:“江澤民不能以一國之首作為豁免刑法的理由,如果各位參考聯合國戰犯法庭審訊前南斯拉夫總統的結果,那么各位就會瞭解,任何個人都無法在國際社會面前就其所犯下侵害人權的罪行推卸責任或主張豁免。”另外,眾人皆知全球法律及原則优先适用迫害案件已成為慣例,2002年2月中旬海牙世界法庭(World Court)的判決撤消對剛果前外交部部長的逮捕命令,并同意授予他豁免。這項判決在全球人權專家中引發熱烈爭論,如果德國法庭也選擇使用這項判決,可說是使人權倒退一步。
280維吾爾族人被立即槍決
中國政府為了取得被中國公安監禁以及在監獄、拘留及強迫勞教所中失去自由的人們的聲明,侮辱他們及達到最終傷害他們健康的遠程目標而對其施以迫害。瀕臨危險人們協會在起訴書中寫道:“在這些場所工作的員工不需要負擔任何法律責任,這些政治犯被迫害致死的比率特別高,依序為法輪功學員、維吾爾族及西藏。”法輪功自1999年被中國政府禁止迄今,至少已有170名法輪功學員在警方監禁期間或在勞教所內死亡被迫害致死,其中至少有一半系死于被監禁的前二十四個小時內。
自1997年迄今,280名維吾爾族人被快速宣判及立即槍決,大多數他們的聲明都是在被迫害下所寫的。自1993年迄今,聯合國反迫害委員會已持續就中國政府違反其所簽署之國際協定的迫害行為警告中國政府,2000年9月全國人代會下令在六個中國省份中展開迫害個案的研究,本項研究記錄了221件以迫害手段取得聲明的個案,其中21件個案的受害人已被虐待致死。(//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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