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元專欄】戈明:民主與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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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9日訊】香港政府今年9月匆匆提出要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3條制定反顛覆法﹐羅列了叛國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叛亂罪﹑顛覆罪﹑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治性組織﹑調查權力及所相關的刑罰等內容。短短的三個月咨詢期間﹐香港成為世界輿論的中心﹐各行各業從政府到平民對香港政府此舉都極為關注。

歷史上看﹐23 條的許多內容是針對在89年6‧4期間﹐香港近百万市民走上街頭支持民運﹐大陸政府在當時的香港基本法(即香港憲法)草案中加進的一條規定。自它一出籠就早已埋下了殺機﹐隨時可由此要挾香港政府。當時一些法律界人士就提出异議﹐認為23條法律與香港民主自由精神不相符。然而﹐如此嚴重的罪名及刑罰﹐為何會這樣迫不及待地推出呢﹖

實際上﹐民主與強權從來就是無法相容的。眾目可睹﹐執行5年來﹐香港由原本民主﹑自由﹑繁榮﹑昌盛的東方明珠變成了經濟節節下滑﹐失業人口不斷增加﹐新聞媒介逐步噤聲﹐警民衝突經常出現的另一個中國特區。根據香港的現行法律無法解釋香港政府的違法干預民主活動﹐引起了香港人民﹑世界輿論的譴責﹐為了維護其統治地位﹐只能走限制民主﹐增加強權之路。

23條若實施﹐香港人民(包括在世界其它地方居住的香港人)甚至世界其它地方的非香港都被戴上了一個隨時可禁錮的枷鎖。任何港府認為是煽動性的言論都可入罪﹐無論此言論是口頭的﹐書面的﹐還是電子形式的﹔發表此言論的人有罪﹐听到的人有罪﹐知情不報者也有罪。香港永久居民﹐不管身在何方﹐都受此法律限制﹔在香港內的人﹐無論國籍如何(包括過境者和來訪者)﹐都受23條立法的限制。輕者罰款﹑入獄﹐重者終生監禁。這與過去的蘇聯和現在的大陸又有什麼兩樣﹗

23條若實施﹐賦予警方無限權力凌架於法律之上﹐不需有法庭手令隨時可入民宅搜索﹑拘捕﹐無需人證﹑物證﹐警方的怀疑就是證据﹐警察就是人證。踐踏了民主的法律制度。

23條若實施﹐大陸內任何以國家安全為由被取締的團體﹐其分組織在香港隨時可以被取締﹐港府無須進行任何獨立調查。這裡﹐眾所周知﹐大陸是共產黨執政的社會主義制度國家﹐而香港則是曾誓言旦旦“五十年不變”的資本主義制度特區﹐民主與強權二者豈能共存﹖香港是否成為共產黨執政的資本主義制度了﹖

23條立法中規定反對政府就是反對國家。這裡完全混淆了國家和政府的區別﹐剝奪了人民監督政府的權利。那麼﹐香港原已不多的民主﹑自由便蕩然無存﹐五十年不變的諾言就成了一句空話。

23條是戴在人民頭上的枷鎖﹐是對民主的踐踏﹐破壞了“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是強權統治的大棒。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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