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針對蘇起兩案直航報告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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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3日訊】 針對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委蘇起十月二十三日在國民黨中常會中,提出「兩岸條例修正案是『急獨』或『直航』的試金石」報告;蔡英文則在日前做出正式回應,認為蘇起的說法是不實指控。陸委會今天表示,陸委會法政處曾於十月二十九日傳真立法院針對蘇起指新政府「推動急獨、挑動省籍」的不實指控提出說明。
據中央社11月3日報導,這份為了兩岸條例修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說明的文件指出,新政府執政後,對過去的政策有所承續,秉持新民意,也必然有所改革;如與過去執政黨的觀點及作法不同,是很自然的事,在一般民主國家也是很常見的情況。
文件指出,新政府執政後,在追求建構穩定、有建設性的兩岸互動關係並未改變,這也是絕大多數國人的共識;政府已一再宣示,只要中共無意對台動武,台灣願意信守「四不一沒有」的承諾;在此基礎上,兩岸應秉持「善意和解、積極合作、永久和平」的原則,多進行交流並尊重人民自由意志的選擇;兩年多以來,政府始終以此為目標推動兩岸關係,同時,也負責地創造兩岸恢復對話的穩定環境;但是中共當局對台灣仍極具敵意,造成兩岸關係無法改善,在野黨宜多關心此一問題。
根據這份文件,近來台灣經濟下滑,除台灣內部的制度結構問題外,主因是整體國際經濟衰退,不是兩岸關係,更不是兩岸尚未「直航」所致;而當前兩岸關係未能改善的關鍵,在中共對台灣的高度敵意;中共從前執政黨的時代就在對岸部署重兵並開始部署彈道飛彈,對台灣威脅;前政府曾一再呼籲中共放棄武力威脅,但中共卻置若罔聞;新政府執政後,繼續面對同樣的威脅。
文件指出,對中共的威脅,前後政府都主張,中共應放棄對台使用武力,與台灣協商,進而改善兩岸關係;台灣各政黨實應在認同台灣,並以台灣民眾福祉為先的前提下,摒棄政黨之見,共同面對來自中國大陸的威脅。
陸委會強調,兩岸直航是未來一定要走的路,但兩岸直航涉及國家安全、司法管轄,乃至實質操作面的問題,不是單純的經濟問題,而且必須有完整的協商才能解決;這是前政府一貫的主張,新政府的見解與前政府是一脈相承;如依在野黨現在的見解,直航的問題應在前政府時代就已解決,不會留給新政府來處理,也不會有今天的爭議;兩岸直航的問題,政府已進行必要的評估,也對可操之在我的部分準備,只要兩岸完成協商,即可付之實施。
文件指出,兩岸通航的關鍵,在於能否進行有效協商,這是國內應有的基本共識;而就法規面而言,未來如果透過兩岸協商開放直航,台灣可依協商結果或簽訂協議內容,並依現行條例規定,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許可辦法即可;也就是:兩岸條例現行條文架構已保留足夠的彈性空間,以因應通航需要,並無修正的必要;但在立法院審查行政院草案時,各黨派可反映他們對直航規定應如何修正的看法。
陸委會也再次強調,行政部門願意與立法部門就各黨派對兩岸直航的關切,是否需要反映在法律的規範,或採其他可行的處理方式,充分溝通,建立共識;因此,並無蘇起所稱的「誠信」問題。
陸委會表示,兩岸條例這次修正的主要方向,在體察因應兩岸交流的新情勢,依據實際需求設計彈性規範架構,以體現兩岸現實狀況,建構兩岸交流秩序,進而引導兩岸關係逐步邁向正常化;而考量既有「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架構,已不足以因應現階段兩岸交流的情勢,修正案中規範的設計是以更正面、積極、開放的角度面對兩岸新局,同時考量兩岸關係尚未正常化所存在的各種現實問題。
陸委會指出,若干開放措施仍有必要配合適度的管理,是依所涉國家安全及利益的性質及程度,作不同寬嚴的處理,並儘量降低規範加諸於人民的行政措施負擔;所以以往全面性的禁止或許可制,依個案的不同,修正案中有採「原則許可,例外禁止」者,有採明列公告的禁止或許可項目者外,就是開放者(負面表列制)也有採通盤性開放,僅課以人民揭露或申報的義務者;並無所指緊縮原有法條,為兩岸交流設下一道又一道障礙的情事。
文件指出,開放大陸人士來台觀光與實施小三通均涉及兩岸互動的情勢,與兩岸條例這次修正,並無關連;例如大陸人士來台觀光方面,即應考量中共至今仍禁止大陸人民組團來台觀光的問題。
陸委會表示,有關兩岸協商簽署協議,依修正草案的修正說明,是指「涉及公權力事項,所為拘束雙方人民及政府,類似條約或行政協定的法律行為」,始應經政府授權,並無所稱「包括任何完全不涉及政治或公權力的民間協議」。
陸委會指出,依照修正草案,對退離職人員赴大陸地區,是以原具有政務或涉密人員身分,於退離職一定期間內,始予以許可管制,並無所稱形成「不定期」管制的情形;而有關涉密人員的界定,依現行國家機密保護辦法,或法務部研擬的國家機密保護法草案的規範意旨,對其出境管制期限,也同樣授權機關認定與管理。
陸委會表示,兩岸條例修正草案這次針對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與居停留制度進行調整,是參照國際間或大陸地區均以單一身分為常態,落實「生活從寬、身分選擇自由」的政策考量,增加他們在台生活的便利性,並無所稱「造成入境不便或謀生困難」的情形;至於修法調整後的過渡及配套措施,陸委會也已協調相關機關有所思考因應,以兼顧權益的保障。
文件指出,政府依據「經發會」共識,對於大陸投資政策採行「積極開放、有效管理」,並全面檢討調整對廠商赴大陸投資的規範,建立新審查機制;其中有關簡化大陸投資產業分類,是將過去「禁止類」、「許可類」及「專案審查類」,簡化為「禁止類」及「一般類」,針對「一般類」並得以簡易審查,簡化行政作為;所指稱「行全面審查、以行政手段箝制民間赴陸投資」,是對修正草案及現行行政作為認知有誤的結果,絕非實情。
陸委會表示,兩岸條例這次修正,是維持必要管理的需求擬定不同罰則;主要考量是,這次兩岸條例修正為期行為規範的明確,已就相關往來事項的態樣,予以切割及更細緻化的處理,因此,為適度管理的需求,在擬定相關開放措施時,自然有必要針對各種行為態樣,配套設計不同的罰則規定,以達到立法規範的目的,並無「罰則均加重許多」的情形。
陸委會指出,例如違反台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職務的規定,應考量行為人的身分及擔任大陸地區職務的性質(例如,是否為中共黨、政、軍職務)等因素,分別處以刑罰或行政罰;至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的經貿、金融往來,考量其本質屬經濟事務,不宜在違反行為之初,即逕以刑罰相繩,這次修正於是採取「先行政後司法」的立法例,並適度提高罰鍰額度,使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無利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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