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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9日訊】台灣北、高市長與市議員選戰打得熱滾滾,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特別呼籲候選人切勿賄選,否則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涉及買票當選者,其當選無效,並可併科最高新台幣六百萬元的罰金;包攬買賣票的樁腳,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最高五百萬元的罰金。
據中央社11月29日報導中選會指出,選罷法中對於賄選的處罰分為買票及賣票兩部分,其中對於買票的處罰包括:買票行為構成「投票行賄罪」,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並因買票對象有投票權人、候選人、團體或機構的不同,將受併科或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此外,預備買票的人,即使賄選的錢或禮品還沒送出,也要受徒刑處罰,最高可處一年有期徒刑;買票當選者,中選會將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使其當選無效;至於買票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終身不得再參選。
另一方面,包攬買票賣票的樁腳,則構成「包攬賄選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中選會強調,賣票行為構成「投票受賄罪」,不論是收受禮品、現金、「走路工」,或是接受招待吃喝旅遊,都是賣票,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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