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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要聞

林義夫指台灣享有對外簽署FTA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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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5日訊】經濟部長林義夫今天駁斥中共指台灣非「國家」,沒有資格與他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的 說法。他強調,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規 定,台灣身為WTO 會員,與其他會員權利義務完全相同,也完全享有WTO 賦予對外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權利。

據中央社10月25日報導,中共外交部發言人章啟月於墨西哥洛斯卡波斯市舉行的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表示,台灣是以獨立關稅領域名稱加入WTO ,並不是以國家名義加入。根據WTO 前身關稅貿易總協定(GATT)第24條賦予WTO 成員國可以簽署FTA ,指的是「國家」,台灣以單獨關稅領域加入WTO 身分特殊,資格不符,不能適用GATT賦予WTO 成員簽署FTA 規定。對此,國貿局今天發稿嚴正駁斥。

國貿局指出,經濟部長林義夫已在墨西哥提出駁斥,指台灣已於今年正式成為WTO 會員,與其他WTO 會員的權利、義務完全相同。

林義夫說,根據GATT 1994 第24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自由貿易協定簽署的適用,為WTO 會員關稅領域;又依GATT 1994 第24條第8 項b 款所定義的自由貿易區,應指兩個以上關稅領域對各自生產的貨物,免除該領域之間絕大多數貿易的關稅及限制性商事法令。

因此,林義夫強調,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主體應為關稅領域,絕非國家。台灣擁有獨立的關稅領域及商事法令,在WTO 賦予會員間得設立「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的法源基礎,及遵循WTO 架構下,台灣完全享有對外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權利,中共所稱無法無據,

也有違事實。

此外,國貿局也舉例指出,雖然香港及澳門同屬於中國,但中國大陸卻有意與港、澳建立自由貿易區,這正是因為香港及澳門均為獨立關稅區,且為WTO 組織的成員;因此,香港也已與紐西蘭進行FTA 諮商。

國貿局強調,台灣既然是WTO 會員國,依照WTO 規範,自然可與其他WTO 會員國藉由FTA 簽署成立自由貿易區,中共的說法顯然在打壓台灣與貿易對手國推動洽簽FTA 的工作,企圖以不符事實、法源的說明來混淆視聽,阻撓台灣與他國建立自由貿易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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