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真有三、四百万? -中國奧運冠軍陶璐娜婚變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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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3日訊】1997年11月,陶璐娜与在上海某賓館洗衣房工作的朱曉峰結婚。婚后由于雙方對工作、學習等問題的看法不一致,產生矛盾。1999年底,陶璐娜產生了离婚的念頭。2000年9月,陶璐娜正式向朱曉峰提出离婚,但已失業的朱曉峰不同意。
2001年7月中旬,朱曉峰接到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的傳票,陶璐娜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請求。陶璐娜在起訴書上稱:“婚后,原告發現被告不積極要求學習、進步的情況日益嚴重,又將正常的工作辭去,經原告多次勸說不听。1999年8月雙方分居,1999年11月份,原告就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在原告2000年迎戰奧運期間,被告多次打電話干擾原告,要原告与其离婚并開出要价,受到原告領導和教練的批評与阻止。奧運結束后,被告非但不反省自己的不道德行為,還認為到了要价的好時机。因此,又急不可待地催促原告領導与原告談离婚的要价,遭到原告的拒絕……原被告婚后未有固定房舍,雙方感情也早就破裂,且長期分居,經濟上也一直沒有合并過。被告為原告購買的結婚鑽戒,原告愿意歸還被告,因此雙方無共同生活的財產可以分割。”
法庭對陶璐娜的財產狀況進行了調查。就在陶璐娜獲得奧運會冠軍不久,有關媒體就紛紛推測:陶璐娜將至少從這枚金牌中獲得不下數百万元的收入。陶璐娜今年年初對采訪她的體育記者說,到目前為止,她真正拿到手的只有三筆獎勵,一是深圳一家房地產公司獎勵給她的一套三房一廳的房子,二是霍英東先生給每位中國奧運冠軍頒發的純金金牌,三是南市區政府給她的獎金。不過,深圳的那套房子的歸屬問題還需要和國家隊商量。國家體委和上海體委也答應獎勵奧運冠軍,但目前為止,她還沒有拿到獎金,至于多少也不知道。這次,上海康城表示要獎給她一套价值30万元的住宅。除此之外,便沒有其他獎金了。
然而,朱曉峰捧出一大疊報紙說,陶璐娜的財產還有:霍英東獎勵的4万美元的獎金和价值1万美元的金牌;金利萊獎勵的10万元人民幣;美的集團贈送的价值20万元人民幣的“金灶具”一個;健力寶贈送的純金健力寶大廈模型一座价值4万元人民幣;國家體育總局承諾獎勵首枚金牌獲得者100万元及上海地方獎勵100万元;獲獎后,陶璐娜為新視覺企業的產品做廣告,出任形象大使的報酬;剛結婚時上海市體委根据陶結婚用房申請分給的一套一房一廳等等,初步估算其財產不下三、四百万元。
對此,原告代理人辯稱,一、陶璐娜得到的有關單位贈与的房子和紀念品應視為《婚姻法》內規定的“特定物”,不能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二、陶璐娜所得獎金并非如媒體報道的那么多,而且基本沒到手,由上海射擊運動中心代為保管。這些獎金都是對奧運特定人物的獎勵,也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三、陶璐娜成名后應酬很多,日常開銷很大,經常出國,還要讀書深造等,社會各界贈送的獎金已用去很多,如霍英東先生獎勵的美金也基本用完。
原告代理人認為,陶璐娜今天所擁有的財產是國家對一位奧運金牌得主的嘉獎以及社會各界對陶璐娜的首肯,是給她個人的一种回報。被告沒有付出,不盡義務,何以分享。陶璐娜所得到的獎章、獎品、房產、禮品等均應視為新《婚姻法》規定的“特定物”范疇,只能歸陶璐娜一人所有。
被告代理律師說:“作為夫妻,付出是有特定含義的,是相互的。為了支持陶璐娜的事業,朱曉峰不僅要面對夫妻分居兩地的現實,而且37歲了還不能要個孩子,這難道不是付出嗎?丈夫對妻子的關愛不是付出嗎?如果我們換位思考一下,奧運冠軍是個丈夫,而妻子只是個下崗女工,在家默默奉獻,這份財產還能視為‘特定物’而沒有妻子的份嗎?顯然有失公平。”
2001年12月19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對原告离婚之訴給予支持。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獎金与獲贈財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經調查夫妻共同財產為人民幣802580元。考慮財產的來源主要系原告多年奮斗榮獲奧運冠軍后而取得,同時雙方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長期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原告作為運動員有可能進行傷病治療等因素,故原告可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70%,即人民幣561806元,被告可分得人民幣240774元。對于霍英東獎勵金牌一枚,廣東健力寶集團獎勵的純金健力寶大廈模型一件,就其本身人文含義和獎勵的特定身份而言,可推定為讓奧運冠軍紀念和收藏,應歸原告個人所有。被告要求分割其余財產的請求不予支持。(南方日報)(//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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