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9年09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莊麗存台灣台北綜合報導)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納稅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在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的罰鍰,放寬相關規範,其罰鍰免再加徵利息,即日起解釋令生效,解釋令發布日前尚未徵起的罰鍰利息,也適用本令規定。
財政部官員舉例,假設有納稅人應納所得稅本稅新台幣100萬元,並遭處罰鍰50萬元,但因客觀事實(例如失業或公司營收淨額連續減少至一定程度)無法一次於期限內付清,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並核准通過,過去不論本稅及罰鍰(共150萬元)都得加計利息。
財政部官員表示,16日解釋令發布後,放寬所得稅罰鍰部份可免加徵利息,套用上述案例,等於只需就100萬元本稅計息,50萬元罰鍰則免計。
財政部官員指出,在稅捐稽徵法對分期繳納所得稅罰鍰要不要加計利息,沒有明確規定狀態下,過去實務上,國稅局大多還是會加徵;因此,經評估裁罰合理性,決定新增解釋令,定調未來分期繳納所得稅罰鍰可不加計利息,未來也將修正稅捐稽徵法,把此原則明確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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