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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檢逃逸追或不追? 基層警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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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8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汐止警分局警員薛定岳28日因追捕違規拒檢騎士,途中遭撞而因公殉職。對此,關注警察議題的臉書粉絲專頁「這是什麼神報案」、「我不是和平鴿」都分享了警政署製播的「員警執勤追緝車輛探討」影片,並表示,「追緝車輛的過程中,最困難的一課,叫做放棄」。

臉書粉專「這是什麼神報案」貼文表示,這是所有的警察都會遇到的課題,「你心中的熱情告訴你,不追到他你會很生氣,讓他跑掉你會很懊悔,但是追到了你終究只是把他繩之以法一次。」只是因無照駕駛怕被開單都能用生命在逃跑,更何況是其他犯罪者,但是「我們沒有那種命可以跟他配,不值得。」

警政署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已從原本3千至6千元提高到1萬至3萬元。員警若遇不服稽查取締而逃逸者,以不追車為原則,可於事後依蒐集的事證舉發及偵辦。

但粉專「我不是和平鴿」指出,一個用路人在面對警察時選擇逃逸,是否能「合理懷疑」逃逸者有更大的違法問題?如果不追怎麼知道只是一般違規,或背後有酒駕、其他刑案。「酒駕被查獲罰9萬元;單純拒檢逃逸只罰1萬至3萬,而且要拍到車號才能舉證。」這種情況下誰不會逃?點出交通法令的盲點。

追緝交通違規是薛員殉職案的起因,但員警不追車竟也遭函送法辦。「我不是和平鴿」舉例,8月9日台南市2名員警發現27歲陳男闖紅燈,警方迴轉跟隨,陳男加速逃逸續闖第二個紅燈隨後自撞身亡,引發警方追車執法爭議。但警方在路口停等約7秒並未追車,駛至現場時發現陳男已經自撞翻車,整個過程1分11秒,警車與陳的車子距離2.5公里,卻被函送地檢署。

「我不是和平鴿」表示,《交通違規不符稽查取締執法作業程序》中明定,「發現交通違規行為,員警以當場舉發為原則,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受檢逃逸後,再決定是否追緝。如追緝,以安全距離尾隨並等待適當攔停時機。遇到適宜停止追緝時,即停止。後續以所蒐集之事證,按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為逕行舉發。」「不知道台南市警局一邊說警方程序完全合法,一邊急著函送1分11秒後路過的兩位警察同仁是怎麼回事?」◇

責任編輯:英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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