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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師協會對董前勇律師立案調查的非法與荒謬

2019年4月29日,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USCIRF)發布年度報告。委員會主席丹增多吉(Tenzin Dorjee)在報告中寫道:「如果在全世界找出一個國家作為『特別關注國』的縮影,那就是中國。信仰自由在中國是名存實亡。」(林樂予/大紀元)

【大紀元2019年08月02日訊】據《明慧網》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大陸綜合消息,「北京律師協會參與迫害董前勇律師」報導,北京司法局之前脅迫蠡縣法院投訴為蠡縣法輪功學員王向輝辯護的董前勇律師,而後北京司法局以下面基層法院投訴為名,要求北京律師協會立案迫害董前勇律師。北京律師協會於2019年5月31日對董前勇律師立案審查。

北京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定於2019年7月30日上午9點30在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西濱河路18號院首府大廈5號樓北京市律師協會四層聽證庭召開該案的聽證會。

聽證會的聯繫人是趙山、李智勇,電話:64515933、64515935

日前,北京市律師協會稱,正在對董前勇律師進行立案調查。北京市律師協會在下發的「對董前勇律師的立案通知書」中聲稱:

一、河北蠡縣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發「司法建議書」,反映北京道衡律師事務所律師董前勇在代理王向輝一案中發表「無宗教信仰者或無神論者不適宜審理本案;

二、現有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刑事追究的規範體系,明顯不符合國家規定;

三、兩高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憲違法」等不當言論。

北京律師協會對董前勇立案調查的三項內容,都是顛倒是非的欲加之罪。

一、 要求信仰無神論的中共黨員迴避對有神論信仰者的審判是合法要求,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由信仰無神論的人審判人們對神的信仰是荒唐的。因為由信仰無神論的人來審判人們對神的信仰,審判人員不可避免的會帶有某些狹隘偏見,甚至會存在歧視,這種審判不可能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進行,必然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為了保證庭審的公平、公正,董前勇律師要求信仰無神論的訴訟人員迴避是正當的,是有法律依據的,是合理要求。

法輪功是一種佛家修煉方法。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自己,沒有觸犯任何法律。打壓法輪功是違法的。所有的法輪功案都是冤假錯案,所有辦案人員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董前勇律師要求信仰無神論的訴訟人員迴避,目的不僅是要避免這種冤假錯案的產生,更是為了避免這些辦案人員將來被追究法律責任。

因此董前勇律師要求信仰無神論的訴訟人員迴避本案不僅是合法的、合理的,更是充滿了慈悲和善意的把董前勇律師這種正當的迴避要求當成立案的理由,並煞有介事的要進行立案調查,北京律師協會作為專業法律機構竟作出這種荒唐的違背法律常識的事,實在是讓人貽笑大方。

二、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刑事追究,明顯不符合國家規定

1. 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刑事追究,違反《憲法》關於信仰自由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言論、出版、結社等權利也同樣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傳播法輪功資料都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是對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肆意踐踏和侵犯。

2. 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刑事追究,違背《刑法》的思想不構成犯罪的原則。

一個人信什麼或不信什麼,是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天賦人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

法律懲處的是犯罪行為,思想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法律的基本常識。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在刑罰懲治的範圍之內,不能因為一個人堅持某種信仰或宣傳某種信仰而受到刑罰。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刑事追究,違背《刑法》的思想不構成犯罪的原則。

3. 法輪功書籍出版禁令已廢除

2011年3月1日,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公布了《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該決定有161項內容,其中第99項、第100項明確廢止了以下兩個文件: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全文請搜索://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960695.htm

這說明在中國印刷法輪功書籍及相關資料是合法的。

4. 中國政府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

早在2000年4月9日,公安部頒布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該文件認定了14種「邪教」組織(在網上輸入「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就可查到這個名單),而這14種「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

2014年6月2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這14種「邪教」組織,這表明中國政府並沒有認定法輪功是邪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打壓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邪教」之說,出自於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隨後,《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然而,「個人講話」與「媒體報道」均不是法律。

5. 律師:法輪功在中國完全合法

中國《憲法》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何其他機構(民政部、公安部、兩高等)及個人均無立法權;公民有信仰、言論、出版、結社等自由,宣教者無罪。

可見,按現行的中國法律,法輪功學員的修煉(祛病健身與提升道德)、講真相、散發資料等行為都是合法的。

近年來,已有上百位正義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了上千場無罪辯護。正義律師們從法律角度、信仰角度、法輪功真相角度以及政治角度有理有據有力地論證了「修煉法輪功無罪,傳播法輪功真相無罪」。

律師指出:中共迫害法輪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法輪功在中國是完全合法的。

這是對中共迫害法輪功二十年得出的結論,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的。對法輪功做刑法追究是違背中國現行法律的。

二十年來,中共最高兩院繞過立法程序,三番五次以司法文件的方式,主導大規模、長時間構陷法輪功。完全符合《羅馬規約》規定的反人類罪的特徵:「廣泛或有系統地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這六份司法文件具體包括:第一份:《兩高解釋一》(《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9】18號);第二份:《高檢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通知》高檢發研字【1999】22號);第三份:《高法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法發【1999】29號);第四份:《兩高解釋二》(《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9號);第五份:《兩高解答》((《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發【2002】7號);第六份:《兩高解釋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3號)。

在形式上,這六個司法文件中的三個《司法解釋》本身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字樣,與法輪功也毫無關係,法輪功本來就不是被解釋的適用對象,是中共意圖用現存法律施加迫害。因為法輪功是有益身心、福益社會的功法,根本與邪教沒有任何關係。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出現「法輪功」字樣的是兩高各自下發的《內部通知》,通知中公然要求違背事實和法律進行非法裁判,指令故意製造冤假錯案。不少司法人員迫於上面的壓力,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裝糊塗,隨波逐流,執法犯法。這一切都表明,法輪功在中國一直是合法的,修煉法輪功無罪。中共迫害法輪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完全出自於中共的邪惡本性。因此,一旦揭開畫皮,這六個文件就必然成為中共反人類罪的罪證。

三、兩高對《刑法》第三百條所做的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而無效,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1. 兩高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立法法》的規定,不能作為審理依據。

《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立法法》規定下位法不得牴觸上位法,而兩高司法解釋連下位法都算不上,它更沒有權力違反《憲法》、《立法法》,做出剝奪或限制公民信仰自由的規定。

2. 兩高司法解釋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和立法解釋之實,因違憲、違法、越權而無效。

依據《憲法》,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依據《立法法》,對「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任何國家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力。

兩高是司法機關,不是立法機關,它沒有立法權。它無權規定什麼行為是犯罪行為,什麼行為要施以刑罰。而兩高在對《刑法》第三百條的司法解釋中列舉了一些行為表現,並規定對列舉的行為,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條定罪處罰,這是兩高違反《憲法》、《立法法》在行使立法權的表現。因為,兩高列舉的所有行為,都不是《刑法》三百條規定的,而是兩高自己創設的犯罪行為,自己規定的刑罰尺度,因而是無效的。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說明,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造法律。同時,這種說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釋的領域,根據《立法法》第四十二條,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而「兩高」對所謂邪教問題的解釋,擴大了刑法的範圍,涉及到了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因此兩高司法解釋實為違憲、違法、越權的無效解釋。

3. 兩高司法解釋偷換概念,故意構陷法輪功學員。

《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設定的罪名是「……破壞法律實施」,那麼,兩高的解釋無疑應當圍繞這個罪名的構成條件和必須具備的事實進行解釋。也就是說,應當闡明,滿足何種條件,如在主觀上是否只有故意,客觀上必須要具備何種行為,造成了何種危害後果,才構成本罪?具體的因何種行為,才可能導致破壞哪一部法律,其中哪一條法律的實施?比如某人限制他人宗教信仰自由,那麼他就破壞了《憲法》第三十六條的實施。如某人干預人民法院或檢察院依法實行獨立審判或者獨立行使檢察權,那麼,他就破壞了《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或第一百三十一條的實施等等。然而,兩高的解釋卻離開了本罪的構成而言他,說什麼「製作、傳播多少份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或多少冊書籍」的就是「破壞法律實施」。「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與「破壞法律實施」,怎麼成了同一概念呢?

事實上,兩高司法解釋所列舉的全部行為都與「破壞法律實施」沒有一丁點兒的關係,因為如前所述,列舉的全部行為與「破壞法律實施」毫無關聯性。這個司法解釋實際上是創設新的罪名:「持有法輪功資料罪」、「宣傳法輪功罪」等,因說不出口,只能偷梁換柱冠以《刑法》第三百條的罪名。

近二十年來,在利用《刑法》第三百條構陷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中,無論是警察、公訴人還是法官,都有意的迴避法輪功學員講真相、勸善的行為與破壞法律實施有什麼關聯這個核心問題,有意迴避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資料的事實到底破壞了哪部、哪條、哪款、哪項法律的實施這個關鍵問題,而僅僅以擁有多少法輪功資料、給誰講了法輪功真相這個行為本身枉加罪名、強行冤判。這不是枉法裁判、濫用職權,又是什麼?

兩高司法解釋,是對邪教的處理,而在中國的現行法律中有哪部法律對法輪功定性為X教了。沒有,對於公檢法人員,你們是法律的執行者,你們看看哪部法律、法規定性法輪功是X教了?沒有這樣的法律,而兩高下了個通知,說明法輪功是X教。用兩高司法解釋處罰。

我們看看兩高司法解釋。兩高的司法解釋是對法律執行的解釋,比如說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那麼什麼是邪教,什麼是破壞法律,對於法律上認識不清的問題對其解釋。這樣解釋叫司法解釋,而你把印了多少間傳單,製作多少章光盤等的解釋,你是司法解釋嗎?這樣解釋法律,是對憲法三十六條規定的公民信仰自由權利的牴觸和破壞。這不就是違憲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國家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立法權,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而國務院各部委等直屬機構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製定的規章並不屬於行政法規。也就是說兩高司法解釋,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那兩高司法解釋超越解釋法律的權利。你沒有這個權利,你的這種解釋是非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對「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過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設定。任何國家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力。也就是說兩高司法解釋是違反立法法的,因此是無效的。

所以兩高的司法解釋,是違法違憲的,律師能提出這樣的理論是律師的善心和良知被觸動了。作為公檢法機關,執行的是法律,那對兩高司法解釋的非法執行,那你是執行法律,還是執行邪惡的指令,蓄意對好人進行迫害哪?

四、什麼是法輪功?

法輪功也叫法輪大法,是1992年5月由李洪志先生自長春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功法,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和高深的功理功法震撼了整個氣功界及北京高層,很快通過了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及中國人體科學研究會的各項測試與考評。當年法輪功就被接納為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的直屬功派。

在92年東方健康博覽會上法輪功被授予「明星功派」。

在93年東方健康博覽會上李洪志先生獲大會最高獎:「邊緣科學進步獎」以及「受群眾歡迎氣功師」稱號。

1998年11月24日上海電視台新聞節目播放了上海體育中心近萬名法輪功修煉者集體煉功以及推廣表演的採訪錄像,並報道說,全世界約有一億人學煉法輪大法。

1998年,中國國家體育總局組織北京、武漢、大連及廣東省的醫學專家,對三萬五千名法輪功學員做了五次醫學調查。調查結果表明,修煉法輪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高達98%。

1998年下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前人大部分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數月的調查,得出了「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同年底,喬石委員長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這一調查報告。

早在1994年底,李洪志先生就結束了在中國的辦班傳功活動,自1995年初開始應國外邀請赴法國、瑞典等國傳法傳功,足跡遍及歐、美、亞、澳、太等地區。至今全世界已有一億多人修煉法輪功。

自1999年7月20日之後,雖然法輪功在中國遭到打壓,但是隨著「天安門自焚偽案」、「1400例偽案」、「萬人圍攻中南海」的謠言等內幕真相在全球不斷被曝光,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污衊宣傳也以失敗而告終。

法輪功迅速弘傳至世界100多個國家和地區,李洪志先生主要著作《轉法輪》已被翻譯成40多種文字在全球發行,並可免費在互聯網下載。

在印度,僅班加羅爾市就有80多所學校的師生集體修煉法輪功,並將《轉法輪》中的《論語》列為英文教材的卷首。而印度德里警察大學就有三千名學生集體修煉法輪功。

美國南卡羅萊納州立大學艾肯分校將法輪大法列為本校一門正式課程教授學生。

在台灣有上百萬人修煉法輪功。台灣各監獄陸續將學煉法輪功納入監獄的教化課程,用「真、善、忍」的理念教化犯人,幾年來收到奇效,使很多服刑人員由煩躁不安變得祥和文雅。成功破解了教化犯人的「世界難題」,成為台灣監獄管理的「絕招」。

鑒於李洪志先生和法輪大法為人類心靈健康和身體健康做出的傑出貢獻,李洪志先生和法輪大法迄今已獲得各國政府褒獎1899項,獲各國議會支持決議案391項,獲各國政要支持信函1200件。其中,李洪志先生榮登「2007年全球百名在世天才華人榜」榜首,2009年李洪志先生獲亞太人權基金會頒發的「傑出精神領袖獎」,李洪志先生曾四次被提名為「諾貝爾和平獎」候選人。世界各國許多城市紛紛宣布將世界法輪大法日〔每年的5月13日〕定為本城市的法輪大法日和李洪志日。

李洪志先生及其法輪大法在世界人民心目中的崇高地位和威望在人類歷史上可謂空前絕後,也為中華民族贏得了極高的聲譽。

這樣一個使無數人從中身心受益,從而受到世界各國、各族裔敬仰的高德大法就是法輪功。

五、當今政權對法輪功的態度

十八大後,習近平提出了”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根本國策,這是對江澤民非法迫害法輪功的根本糾正。因為迫害法輪功完全是違法的,如果真正實行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對法輪功的迫害將寸步難行。為了推進我國法制建設,現任領導人最近幾年陸續出台了許多新舉措,強調辦案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對冤假錯案實行終身追責制。

2016年7月10日,《人民日報》連續發表三篇文章,解讀習近平關於促進中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講話,文章要求「注意防止信仰上的差異擴大為政治上的對立」,並強調:「對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力量、用鬥爭方法去消滅」、「要一切著眼於群眾和尊重人民的自主選擇,就要確定並認真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十九大上,習近平宣布,為了進一步推進依法治國,將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領導小組,習近平將親自擔任組長,這充分表達了習近平實現依法治國的決心。希望公檢法的朋友們能夠看清形勢,立即停止迫害法輪功,立即停止這種違法犯罪行為,以免自己將來被追究法律責任。

據一位法輪功學員說,他有一個親戚在公安局上班,有一次,跟她說,公安局領導在內部會議上說「法輪功的事,我們別問了,再問,以後會有麻煩,因為法輪功定罪跟現行法律都對不上號,我們沒必要再去惹這個麻煩。」

2016年8月30日,全國各地傳達了中共中央文件精神:鎮壓法輪功十七年來造成了法輪功學員本人及其親屬、子女在任職、就業、入伍、升學等許多方面的不公正對待,今後各地要逐步給予解脫……

二十年來,面對無理的瘋狂打壓,法輪功學員始終堅持以和平的方式,向世人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告訴人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是荒謬的、是邪惡的。隨著法輪功真相的廣泛傳播,越來越多的人看到了法輪功學員的純正與善良,也看到了江澤民打壓法輪功的荒謬與邪惡。特別是越來越多的公檢法人員,在了解了法輪功真相後,都在覺醒,都在以自己的方式來抵制這場荒謬的迫害。如據明慧網報道,從2016年開始,特別是2017年以來,已有越來越多的法輪功學員被無罪釋放,失去謊言的支撐,迫害已難以為繼,隨時都有被終止的可能。而當這一可能成為現實時,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包括這場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澤民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在這場善與惡的較量中,如何擺放自己的位置,這是每個人都應該認真思考的。

六、對董前勇立案調查是非法的,北京市律師協會相關人員已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

《律師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鎊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賦予辯護和代理律師的豁免權即律師在訴訟中的言論不受追究。

北京市律師協會對董前勇律師的所謂立案調查的三項內容,都是顛倒是非的欲加之罪,是對董前勇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的野蠻打壓。作為一名中國大陸的律師我和許多律師以及更多的正義人士都在關注這件事,我們希望北京市律師協會立即停止這種荒唐的鬧劇,否則我們保留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控告的權利。

一名中國大陸律師

2019年8月2日

責任編輯: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