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9年07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灣台北報導)農委會林務局4日發布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採取規則)。林務局表示,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等生活慣俗,將可在國有林及公有林中合法採取森林產物。除了主產物林木、竹子與少數受保護的珍稀植物、貴重木、蘭科植物與蕈類須事先提案核准,其餘野菜、野果、野草均可自由採取。
林務局長林華慶指出,2004年以前,森林的一草一木屬國家所有,森林法也沒有針對原住民生活上採集的權利進行保障。2004年以後增修森林法,2005年泰雅族司馬庫斯風倒木事件後,也針對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及秀巒村發布原住民族採取森林產物作業要點,但原住民族森林資源傳統的採集權利一直沒有受到法律保障。
林華慶提及,司馬庫斯風倒木事件,幾位原住民青年當時因為涉及違反森林法被起訴,最後高等法院依照《原基法》的精神判決無罪,是非常具有指標的案例。雖然十多年來,林物局巡山工作,都沒有對原住民採集進行取締,但對原住民來說,法律像是緊箍咒,還是很大的心理障礙。對執法者來說,法律明明這樣規定,不執法不是法治國家的原則,因此有這樣的採集規則公告。
林務局表示,採取規則條文最大特色是「採取副產物自用免申請」,也就是除了主產物(林木、竹子)與少數受保護的珍稀植物、貴重木、蘭科植物與蕈類,如牛樟芝、香杉芝、月橘、紅檜、台灣扁柏、台灣杉等有條件採取,其餘森林野菜、野果、野草均可自由採取。希望能由部落或部落團體,以自主管理精神經營自然資源。
此外,部落、原住民團體基於生命禮俗、祭儀或其他傳統文化活動的共同使用或公共目的,向國、公有林的土地管理機關提案採取森林主產物獲得核准後,即可無償採取;若是個人自用,則須有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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