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9年05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立法院會24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修正案,未來刑事被告於審判中可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的「影本」;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的前提下檢閱。
原《刑事訴訟法》規定,無辯護人的被告於審判中,只能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的影本;這次修法,但大法官釋字762號中解釋,認為此規定嚴重妨害被告的防禦權行使,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原則不符。
立法院院會24日通過由立委鍾孔炤等人提出的修正條文,明訂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不過條文仍保留但書規定,若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的被訴事實無關,或有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非屬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等情形,法院仍得限制其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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