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9年04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住家樓下酒吧噪音擾民,多次報警也不能解決問題,該怎麼辦?曼哈頓東村一酒吧樓上的住戶日前用法律維權,將該酒吧經理和房東都告上法庭,請法官下令禁止該酒吧滋擾,賠償他經濟損失,并要求房東返還他房租4萬元。
根據布碌崙民事法庭17日的卷宗,原告Shawn Chittle在東村生活了15年以上,被告聖文斯集團和蔡先生(Choi)是East Village Tavern東村酒吧的擁有者和總經理。
原告2017年6月15日與房東簽了兩年租約,每月租金為3,795美元。租賃協議中有一條款註明,房東有義務盡力為房客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在簽訂租約之前,房東的代理人向原告保證,該大樓一樓不會有酒吧。
然而,從2018年開始,聖文斯集團申請在該處所一樓出售酒類、啤酒和葡萄酒的酒吧烈酒牌(on-premise license),並在提交申請的公共利益聲明中表示,酒館將「只有背景音樂」,以便「讓顧客能交談」。
在紐約申請酒牌有一個「500英尺規定」(500-foot rule):如果申請人商業地點的500英尺半徑範圍之內,已有三家以上持有酒牌的商家存在的話,當地須舉行由本地居民參加的聽證會,以論證新酒牌的頒發會使當地社區受益。
而東村的酒吧密集、數不勝數,聖文斯集團在2018年1月8日申請時列出附近500英尺半徑範圍,已有11家持有酒牌的商家存在。因此必須經過當地第三社區委員會(CB3)召開的聽證會。
根據起訴書,CB3反對頒發酒牌給Tavern酒吧。2018年1月24日CB3在給酒牌局(SLA)的一封信中指出,酒類管理局的製圖顯示,在Tavern酒吧周圍500英尺半徑範圍,實際有15家持有酒牌的商家存在,且該酒吧從2006年至2009年是當地「一個困擾社區的企業,因為它運營的是夜店俱樂部,與它被批准的經營方式並不符合。」
但是酒吧申請人在2018年4月2日作證說,他們「無意將酒吧變為夜店」,並承諾遵守十項規定,包括最晚營業到凌晨12點(週末到凌晨2點)、充分隔音以消除噪音、沒有現場音樂如Juke Box、卡拉OK或DJ等,門窗在晚上9點關閉。還說,他們在所有營業時間內經營食肆兼營酒水,並不專營酒吧。
於是,酒吧在2018年7月2日拿到了烈酒牌。原告說,該酒吧自開業以來經常違反規定,原告的律師多次在夜晚12點或週末凌晨2點後到該酒吧取證,證明酒吧營業時間以後仍開門待客,晚上9點後還開門窗,沒有一直提供食物。
噪音的問題更大。原告聲稱,經常聽到樓下傳來的吵鬧聲和音樂聲。那種音樂一起,驚天動地,他家的地板和牆壁都開始搖晃或震動,加上人群的喊叫,讓他坐立不安,難以休息。
原告的律師還用分貝測試儀在酒館內測試。例如,2018年8月21日凌晨12點18分~20分的平均分貝是80,最多達到92分貝。這是什麼概念?一般人在生活環境中可能遭遇的噪音分別是:正常交談的聲音60分貝,吸塵器的聲音70分貝,大卡車通過的聲音85分貝,火車通過的聲音100分貝。人對聲強的感覺,70~100分貝已經很吵了。
在律師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原告在4月17日入稟法院,要求法庭判酒吧違規、房東未能給租客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要求法官判處酒吧至少4萬美元的滋擾賠償金,判處房東減免租客的租金至少4萬美元。
原告提告房東的法律要點是:酒館產生的噪音和振動過大且不合理,使公寓不適合當事人合理使用的用途,對原告的健康構成危險。租約裡面有明確條款,提供「安全舒適」是房東的義務。雖然有些因素並不在房東的控制之下,但如果房東力所能及,卻不採取必要措施,阻止有礙房客安全舒適居住環境的行為,房東就違反了可居住性的保證,因此要追究房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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