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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兩岸協商修法 台學者聚焦「政治議題」界定

陸委會29日委託政大法學院舉辦「兩岸條例有關『政治議題協議民主監督程序』修法之探討座談會」。圖為警大教授董立文資料照。 (大紀元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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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3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怡欣台灣台北報導)針對台行政院會28日通過《兩岸條例》第五條之三修正草案,設下兩岸協商簽署政治議題之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及人民公投之高門檻程序。陸委會29日委託政大法學院舉辦「兩岸條例有關『政治議題協議民主監督程序』修法之探討座談會」邀請專家、學者就此議題分析。與會學者對於兩岸簽協議必須有監督機制能認同,但對於「政治議題」界定範疇、門檻則有不同看法。中央警察大學公共安全系教授董立文認為,中共領導人習近平的和平發展的制度性安排,可能指《台灣基本法》,台灣立即訂出「政治協商」監督門檻,就是回應「習五條」的實質行動。

董立文表示,習近平指的和平發展的制度性安排,可能就是《台灣基本法》,坦白說,「台灣只要提出涉及台灣前途的公投,中共馬上就不跟我們談任何事情了」,「習五條」亮出對台底牌,台灣訂出「政治協商」監督門檻,就是一種「回應」對岸的實質行動,所以設一個「公投擺在那裡」就足矣。至於,門檻多高不是重點。至於政治議題界定,他認為,只要涉及台灣前途改變的內容,就是「兩岸政治協議」,並建議陸委會,應最小或最明確「政治協議」定義,或不做定義。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宋承恩表示,劃下高門檻民意監督是防衛性「民主安全閥」概念。習五條加速統一必須嚴肅看待,中共對台不斷進行種種行動壓迫台灣主權空間,不僅如此,中共對世界的野心擴張也引起國際關注。宋承恩指出,「和平協議」的反面意義就是「如果你不簽,我可以打你」,來自對岸的「武力威脅」面對促統壓力,這是不得不的抗衡與防衛措施;站在「台灣主權未定論」探討,不只「一國兩制」才算政治議題,任何與對岸不論經濟或其他層面的議定,都可能牽涉政治性。

政大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指出,《憲法》早已對台灣民主、憲政與主權、領土設下防護網,因此,不需要再用法律匡住本來就模糊的「政治協議」,他認為,口頭協議不須納入正式法律文件,否則光「政治」兩字就足以卡住未來兩岸交流的所有可能。他認為,不一定要立法,可參照歐盟公投,採公聽會、個案式、諮詢性公投較有彈性。

東吳大學法學院胡博硯副教授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早已明訂,兩岸任何協議需受規範,修正五條之三「處理兩岸協議應如何監督是合理的,但,額度門檻要不要高到跟修憲一樣?」合理性可討論,尤其就要講清楚「政治協商」範疇。

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蔡中民則認為,習五條語境中的「民主協商」本就存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前提,不具對等地位,對習近平來說,協商是要台灣去提供意見,若「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恐怕沒有簽署協議的空間,如何界定政治議題,大家自我表述,因此,倘若只為回應「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就倉促修一個高門檻的法,未來恐引起更多爭議。◇

責任編輯: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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