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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東條款:不超收電費須告知凶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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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2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原彰台灣台北報導)日前曾發生房東轉租公寓,並超收高額電費,或威脅向房客提告等案件,行政院消保處25日公布「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二房東向房客收取電費時,計算基礎不得低於「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且必須強制告知凶宅資訊,最快6月1 日正式上路。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新的定型化契約主要是規範住宅專業代管、包租業者和租客、房主之間權利義務,除了避免惡質二房東,也鼓勵房東如果沒有空管理時,可放心交由專業代管、包租業者協助租屋,釋出空屋供民眾租用。

消保處表示,「包租業」及「承租人」得相互約定水、電、瓦斯等費用由何人負擔。此外,並明訂「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其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包租業藉由收取高額電費,謀取不當利益。

消保處表示,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所造成時,包租業即不負修繕義務。包租業修繕期間,房屋若無法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扣除該期間之租金」。

內政部23日已公告「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表示,若違反者,除契約條款無效外,得依消保法規定,最高還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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